关于印发《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13]309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核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核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核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
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核管理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厅机关在法定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发布、备案、修改、废止等工作。
厅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依法、公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通知”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上位法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两字。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文件有效期等内容。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称“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逻辑严谨,具有可操作性。语言规范、准确、简洁。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纳入厅机关的年度立法计划,各处室应当同立法计划一起向法规处书面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建议,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要解决的问题等作出说明。
因工作需要制定未纳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厅法规处可对计划进行调整,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职能处室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室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室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指定牵头起草处室。
第十条厅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对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必要时,起草处室应当邀请法规处一并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厅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收费事项;(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处室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处务会研究、合法性审核、厅务会研究、厅领导签发、公布、备案等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起草处室形成正式文本后,应当将其送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送审起草说明材料应当包括(一)送审稿;(二)起草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三)制定依据、制定过程、拟解决的问题、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问题的说明等内容;(四)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法规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三)是否与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已对有关不同意见进行协调;(五)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厅法规处可以就送审稿有关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必要时可进行调研。
除特殊情况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30日内对送审稿提出审核意见,由法规处负责人签字并反馈起草处室。
第十七条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处可予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处室:
(一)送审稿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相冲突;
(二)起草处室未与有关处室或部门进行协商;
(三)有关处室、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五)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送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按照机关公文审批程序处理。
法规处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处室协商。
第十九条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条对研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印发由起草处室负责,并应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的,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是,标注“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重新制发。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在30日内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四)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2013年10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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