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2〕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
2012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7月份以来,我市连续出现五次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引发洪涝等自然灾害,给全市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严重损失,造成大量农村民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暴雨洪涝灾害群众救助和灾后恢复实施意见》(陕发改投资〔2012〕1333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农村民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大投入,加快进度,力争2012年12月底前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一是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全市暴雨洪涝灾害农村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做好协调;县区政府抓好组织实施,组织群众做好建房工作。
二是“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受灾群众在自力更生、自筹资金、自救为主的基础上,市、县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倒塌房屋: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区按照标准再进行补助;损坏房屋:在中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区按标准予以补助。要充分动员群众投工投劳,邻里互助,共建美好家园。
三是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原则。灾后重建既要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求,也要结合农村“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做到解决当前困难与减灾抗灾、生态保护、农村经济长远发展以及改善人居环境相统一。
四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加强民主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
五是确保安全的原则。新建住房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带重建住房,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要加强重建工作的安全管理,保证材料运输、建筑施工安全。
二、补助标准
(一)根据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和(陕发改投资〔2012〕1333号)文件精神,今年暴雨洪涝灾害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补助标准20000元,其中:中省每户补助15000元,市级每户配套3000元,县区每户配套2000元。
(二)一般损坏房屋需要维修加固的受灾户每户补助1000元,其中:中省每户补助500元,市级每户配套300元,县区每户配套200元。
(三)对“五保户”房屋倒塌,原则上不再重建,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补助资金下拨敬老院。
三、补助和扶持政策
除财政补助外,各级金融机构要开设农村受灾群众重建贷款业务。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灾后重建。各县区可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多渠道筹措重建资金。募集的救灾资金就地安排使用,全部用于受灾群众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四、重建时限
农村受灾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从2012年10月启动实施,分散重建任务力争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集中重建任务应在2013年5月底前完成。
五、组织机构
成立市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
组长:王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永涛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万奎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扶贫办、市金融办等有关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张林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民政局:核实因灾倒塌和损坏房屋数量;指导督促县区搞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提出县区农村民房重建资金分配意见,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集中重建规划,同步规划建设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市财政局:及时下拨灾后重建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搞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保障灾区民房重建用地。
市住建局:负责灾区民房重建和集中安置点规划选址,加强建材和建筑质量监管,协调解决施工队伍及建材供应等问题。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职,加强协作,确保受灾群众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顺利推进。
六、组织实施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市、县区民政部门对倒塌、损坏房屋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需要重建和维修加固的房屋数量,建立台账,为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奠定基础。
(二)核定对象,接受监督。严格按照受灾群众自愿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上报、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确认程序执行,实行“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工作程序:
1.灾民申请。灾民需要补助建房的,必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2.民主评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灾民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享受补助的对象和对象类别,张榜公示。由村委会统一上报镇政府。
3.镇街审核。镇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对倒房户进行分类排队,确定补助对象和类别,编制救助花名册。
4.县(区)审批。将确定的补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制订规划,细化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制订重建方案,新建住房采用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确保符合避灾、防灾、抗灾要求。对集中重建点的农村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实施。各县区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方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分级负责,落实责任。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市灾后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镇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县区、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优惠政策,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
(五)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规划等部门会同镇政府,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组织验收,保证工程质量。重建资金发放必须登记造册,由受灾群众本人签字领取,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加强监管,严防私分、截留、挪用等现象发生,确保专款专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统一规划布局,组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市级各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强化监督检查,对受灾县区相应给予资金补助,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二)特事特办,简化手续。根据当地实际,确需在异地重建和集中重建选址的,各县区政府协调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办理用地手续,减免有关费用。
(三)科学组织,加快进度。各县(区)要做好科学组织调度,合理规划布局,加快进度,确保质量,分散重建任务在年底前完成,集中重建任务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
(四)督促检查,确保质量。市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将加强对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确保重建任务保质保量按计划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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