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十二五”期间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十二五”期间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1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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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十二五”期间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精神,为推进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现将《咸阳市“十二五”期间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咸阳市“十二五”期间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精神,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措施,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改善和提高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能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城市市区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灰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
二、防控重点
(四)防控重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石化、水泥、煤化工、建筑施工及拆迁工地、贮煤场等,重点企业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灰霾污染等。
三、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五)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全市各级发改、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执行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以外的水泥厂,市区禁止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环保部门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六)优化区域工业布局。环保部门会同发改、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各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机制,加强工业园区环保监管,按大气环境容量优化产业结构,布置工业项目,防止污染转移。在中心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及经营性储煤场。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2—3年内,市区及近郊已建成的经营性储煤场全部取缔。
(七)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市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严格执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评价指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扶持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
市级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措施,按期完成重点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任务,鼓励企业进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各县市区每年实施3—5个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完成一个以上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到2015年,全市90%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部推行清洁生产。加快产业调整步伐,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工信发〔2010〕78号)精神,确保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
四、加大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
(八)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电力等部门推动火电行业企业提高火电机组脱硫效率,落实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加大石化、煤化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力度,推进工业及集中供热锅炉脱硫工作,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脱硫设施。集中供热到达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拆除,城区及近郊集中供热未到达区域的锅炉,必须使用天然气、电、轻油等清洁燃料。“十二五”期间,通过提高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对全市没有脱硫设备的工业和集中供热锅炉新建脱硫设备、关闭小锅炉等措施,力争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九)逐步探索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应根据排放标准同步建设脱硝设施,老机组要将脱硝工作列入计划,尽快组织实施;推广工业锅炉的低氮燃烧技术,率先在规模较大的水泥行业推行脱硝技术。
(十)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控制燃煤烟尘污染,使用工业锅炉的企业以及水泥厂、火电厂必须采用高效除尘技术。住建、城建、环保、综合执法、旧城改造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的监管,整治扬尘污染。建筑工地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要建设车辆冲洗台,确保净车出场。城市拆迁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在道路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尽可能利用机械化清扫,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减少城区裸露地面。市区内非经营性煤场实行全封闭装卸、储存。
(十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环保部门会同发改、工信等部门对从事喷漆、石化、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作业,监督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环保部门加快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2020年前要完成全市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市区餐饮企业必须安装具有《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的油烟净化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净化效果符合排放标准。
五、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十二)大力推广清洁能源。认真贯彻落实《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管理措施。因地制宜,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秸秆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对低效、高污染小型供能设施进行改造,扩大天然气、液化气、地热、电力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发改、工信等部门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十三)加强农村清洁能源利用。推广使用太阳能进行洗浴、照明、采暖和太阳能电热综合利用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鼓励使用节能炉灶,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和农业废物。
因地制宜,积极推广节能吊炕、秸秆生物质能加工燃料等清洁能源示范技术,力争“十二五”期间,发展沼气1万户、农村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90%以上。加强秸秆青贮、秸秆气化、秸秆还田、秸秆生物质能加工等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和普及,力争“十二五”期间,示范建成大型秸秆气化站6个,新增秸秆青贮企业26个,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十四)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加快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强城镇供热锅炉并网工作,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各县市区全面启动城镇集中供热工程,加强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综合污染防治工作。推行洁净煤技术,加大高效洁净煤锅炉集中供热推广力度。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逐步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止原煤散烧,未配备脱硫设施的企业,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
六、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十五)加强机动车排放源头管理。发改、环保、工信、交通运输、商务、公安交警等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完善新生产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制度,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从2011年5月1日开始,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上路行驶,严格执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限制通行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加快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强化车用燃油清净剂核准管理。
(十六)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严格执行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规范的机动车尾气治理监管制度。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有利于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税费政策。
(十七)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公共汽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七、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十八)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要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市级环保部门要逐步开展臭氧监测和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设监测站的县在开展好常规监测的基础上,逐步开展酸雨和细颗粒物监测;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现重点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到2015年年底前,重点工业园区和设监测站的县要建成完整有效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十九)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的市县,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当地政府应当制定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达标方案,确保按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县,应制订空气环境质量保持方案,防止空气质量下降。
(二十)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根据省环保厅公布的重点企业名单,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到2012年年底前,国省市控重点企业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八、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要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二十二)强化科技支撑。科技、发改、环保、工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科技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支持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大力推广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积极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各级科研和成果转化项目;加强区域大气污染形成机理研究;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大气汞污染治理、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技术攻关和工程示范;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和能源再利用以及环保新技术,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十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继续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严格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积极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
九、加强组织协调
(二十四)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制。由环保部门牵头,不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明确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及重点治理项目。
(二十五)严格落实责任。县市区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强化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督促和指导下一级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六)完善考核制度。市环保局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每年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十七)加强宣传教育。组织编写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和培训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公布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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