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09〕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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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77号
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阳市城区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咸阳市城区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我市2009年“双创”工作总体部署,现制定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一主导、三带动、六突破”的总体思路,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先进城市为目标,统筹城乡发展,持之以恒地抓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提高卫生、环保、文明意识,提高城乡文明程度,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二、职责分工
城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由咸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日常工作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一)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管委会
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处理,落实门前“三包”,清理占道经营,清刷“野广告”等。
1、进一步深化环卫体制改革,切实抓好市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逐步实现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市场化运作;科学制定清扫时间,规范作业,做到两扫全保、背街小巷和城乡结合部无卫生死角;维护责任区内绿化带环境卫生;垃圾定时定点收集,密闭清运,日产日清,无裸露抛洒、无乱倒现象,垃圾处置场设置规范,管理符合要求。
2、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三包”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三包”管理员上岗率达到100%。
3、及时清理沿街建筑物和设施表面的野广告,野广告滞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定期组织辖区单位清洗建筑物立面。
4、公厕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洁,及时修复破损设施,保持干净卫生,年内各区公厕设计、数量、布局、设施和管理均达到国家行业标准。
5、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标准配足道路清扫、洒水车辆,配齐垃圾箱、垃圾室内收集中转站、环卫工人休息场所以及环卫专用停车场等环卫基础设施。环卫专用车辆按照每万人2.5台标准配置,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0%以上,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化率达到70%以上,主要街道、公共场所设置美观、耐用、防蝇的垃圾箱,完善垃圾收集系统,垃圾站地点适宜、容器密闭、环境清洁。
6、便民摊群点作到“三进”,即进小区、进门店、进超市和市场,彻底取缔未经批准的占道摊点、夜市和市场。加强已经批准的临时性摊点的管理,限定经营时间,限定经营规模,限定经营内容,摊位划线摆放,整齐有序,干净卫生。
7、按照市执法局的核准,搞好非机动车辆保管站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8、做好辖区居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各镇、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作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群众性的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单位庭院及居民小区整洁干净、无卫生死角。新建和有规模的住宅小区建设有袋装垃圾屋。沿街居民住宅阳台无乱挂乱堆放现象。
9、加强环卫队伍建设,杜绝乱收费、乱设立占道经营摊点行为。
10、室内高等级市场建设力度大,市场达到国家卫生城市验收标准。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比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
2、集中力量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执法活动,从严查处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乱拉乱道、噪音扰民、野广告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集中力量清理拆除影响城市形象的临建和超期临建,拆除违章建筑。拆除建筑物和地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各类广告牌匾,做到与环境协调、整洁、规范、美观。
3、抓好人行道非机动车辆保管站设置核准和机动车辆停放点设置和规范管理工作。
4、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全面进行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标志、服装、证件统一规范,形象良好。落实定岗、定位、定责、管理制度,初步实现精细化、长效化管理城市。聘请10名以上义务监督员。
5、严格建筑垃圾核准工作,做到统一管理,按指定地点倾倒,无垃圾堵路、垃圾围城和沿街抛洒现象。
6、配合各区引导夜市、占道摊点进小区、进门店、进超市和市场。
7、查禁沿街乱开门店、院内乱搭乱建以及有碍市容市貌的门头装饰。
8、查处沿街大型建筑擅自变更地下停车场、公厕等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1、做好各县(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整治沿街建筑立面,组织拆除清理整顿建筑物上的各类广告牌匾,做到体量、造型、装饰、亮化与环境协调,整洁、规范、美观。
3、集中力量清理拆除影响城市形象的临建和超期临建,拆除违章建筑。拆除主干道两侧及繁华地段前建筑物实体围墙和一层门面房。
4、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工地外围有实体围墙,墙面有文化公益广告,出入口道路要硬化,配有车辆清洗设施,做到净车上路,场内灰土等物料实施覆盖,机具材料摆放整齐,建筑垃圾随产随清,有效减少和控制泥土、沙石抛撒与粉尘、泥浆、噪音污染。施工安全达到优良标准。
5、做好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场、停车点及农贸市场的规划定点工作。旧城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公厕不少于4座。新建和改建小区必须设置便民市场、公厕、垃圾收集站等公益设施。
6、完善城市各项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城市建设面积达到95%以上,严格实施“一书两证”发放制度。
(四)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1、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投资比上一年度增加15%以上。
2、市政道路养护良好,市政设施维修及时,路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现象;排水管网畅通,清掏及时,无井盖缺损,污泥堆积等现象。及时清理道面野广告。
3、市区主次干道、支路路灯亮化率达分别达到98%、96%、92%以上。平均照度分别达到15、10、5勒克司。
4、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健全,制定了本年度城市绿化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并实施,建立了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定了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提出了具体目标。
5、做好城市公共绿地、花木的建设和养护工作,适时绿化新建道路、广场,补齐行道树木。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达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4%、40%和8.6平方米。完成了绿地率在30%以上的2个园林式小区和6个园林式单位创建任务。开展创建市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活动,并命名表彰。
6、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及住宅小区、单位庭院绿化美观整洁。行道树、绿篱整齐,无缺株断线,无死树枯枝,乔、灌木和花、草生长良好。
7、道路无乱开挖、占用现象,做好市政工程管理工作,创建市级以上市政建设文明工地达到施工项目15%以上。
8、开展道路清扫保洁达标活动,市区道路清扫保洁达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组织协调各区加强环卫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卫生城市验收标准配足配齐环卫基础设施,完成本单位公厕建设任务和其它环卫设施配置任务。
9、建成咸阳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出台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性收费办法。
10、完成环卫专业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市工商局
1、对不具备经营条件,容易造成占道经营的餐饮、加工、维修等门店,不得办理经营证照,已办理的适时予以调整、吊销。取缔出店经营。
2、严格广告管理,取缔内容不健康的户外广告,严禁店外摆放广告牌,从源头上查处野广告。
3、整顿煤炭市场秩序,禁止随意在路边、院外乱设售煤场和储煤场。
4、商店、餐饮业无店外经营现象,具备主体资格的集贸市场整洁干净,灯明路平,秩序良好,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六)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
1、积极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组织警力从源头上查处“野广告”。
2、抓好城市交通秩序、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禁止机动车辆乱停放。道路标志线规范醒目,交通警示牌无破损倾斜现象,交通秩序良好、畅通。
3、联合市执法局做好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点设置和管理工作。
4、抓好城市养犬等宠物管理工作。
(七)市房产局
1、抓好局管辖住宅小区的环境治理工作,做到公用设施完整齐全,无乱搭建、乱堆放、乱张贴、乱停放车辆和噪声扰民、焚烧垃圾现象。
2、全面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市场化。居民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废旧电池等有毒有害有污染垃圾分类收集;引导和教育居民按要求分类投放垃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有垃圾分类回收装置和明显标志,定点存放,日产日清。
3、加强城市拆迁市场管理,规范作业,拆迁垃圾未经综合执法部门核准不得随意排放。
4、住宅区绿化美化观瞻性好,绿化面积达到30%以上,无毁绿现象,对古树名木有保护措施,有宽松的休闲娱乐活动公共场所。
5、居民对住宅小区环境满意率大于70%。
(八)市环境保护局
1、进一步搞好我市重点企业污染减排和环境监管工作,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实现达标排放,同时做好车辆尾气监测管理。
2、东郊城市污水处理厂、西郊污水处理厂监管到位、运行良好,建成南郊污水处理工程。
3、进一步加强焚烧秸秆的管理工作,取缔市区燃煤餐饮、非清洁能源烧烤炉灶。
4、做好市区餐饮业油烟监控管理工作
5、指导各县(市)按照要求完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任务。
(九)市水利局
1、完善水源地卫生防护措施,严防水源污染,自备水井管理率达到100%。从严控制城区自备水源井审批,完成自备水源井关闭任务。
2、做好渭河、沣河城区段防汛及清障工作,合理布置河道采沙场。维护河道环境卫生。
3、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管网压力合格率≥97%。
4、开展了节水活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
(十)市卫生局
1、加强对食品行业的卫生监督,落实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制度,发证率达到100%。加强无证饮食摊群点的监督管理和清理工作。
2、做好食品卫生市场整顿工作,从严查处霉烂变质食品,预防食物中毒。
3、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在市区开展4次以上"消、杀、灭"活动。
4、做好医疗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工作。
(十一)市交通局
1、近郊公路路面平整,界桩内无垃圾,无乱堆放物料。
2、长途汽车站门前100米范围内秩序良好。进出市区车站的长途客车车容整洁,服务规范,无乱停乱靠随意上下乘客等违规营运现象。加强出租车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取缔非法营运活动。
3、做好城区所管桥面的清扫保洁和管理工作。
4、加强对市区车辆修理、装潢和清洗行业的管理,对不具备经营条件,容易造成占道经营、损毁市政道路设施的门店,不得办理经营证照,已经办理的适时予以调整、吊销。
(十二)市公用事业总公司
1、严格按照城市管理规定,做好对燃气、供热管网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
2、抓好供热、供气线路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抓好市区公交优质服务,确保市民出行方便。市区集中供热区面积达到指标要求,供热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3、公交站亭完好、整洁、美观,场站建设管理有序,合理设置公交停车站点,防止乘客上下车践踏草坪绿篱绿带。行车安全间隔里程在50万公里以上。
4、安全供气率和民用户灶前压力合格率分别达到100%。
5、集中供热用户室合格率≥98%。
(十三)市供电局(市区供电局)
按照城市管理规定加强杆、线、箱改造工程管理,拔除废弃电杆和拉线。加强对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刷洗设施上乱张贴的野广告,及时修补短缺、损坏的检查井井盖。
(十四)电信、移动、联通咸阳分公司
按照城市管理规定加强杆、线、箱改造工程管理,加强对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清除电信设施上的野广告,及时擦洗油饰设施,查禁在街道乱拉通信线路。逐步更新或取缔人行道上电话亭。
(十五)市城投公司(咸阳湖管理处)
继续抓好渭河城区段景观改造和咸阳湖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为广大市民提供文明舒适、干净整洁的休闲娱乐场所。湖面无漂浮垃圾,湖水水质达标,岸坡绿化养护良好,亮化设施美观、适度、节能、完好,道路平整,环卫设施齐全,无垃圾堆积,清扫保洁达到一级标准。按照城市管理规定抓好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十六)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1、加快旧城、城中村改造步伐,年内启动5个城中村改造项目,10个旧城改造项目。
2、指导各旧城改造项目加强工地管理,积极参与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严禁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噪音扰民等违章行为。
3、拆迁工地要建设实体文化围墙封闭后再拆除,实行湿法拆除,减少扬尘污染,拆除垃圾应经市执法局核准后按规定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市区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辖区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人,必须负起责任,搞好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秦都、渭城两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直接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抓好各项专业管理工作。各项管理工作都要实行定岗、定位、定责和量化考核,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国家和省上对城市环卫管理的规定加大投入,逐年增加清扫费用和城市管理费用,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也要从本行业出发,给予一定的投入,使城市硬件配套设施逐步得到改变,同时,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也要拿出一定资金,搞好本单位内部和门前责任区的环境工作,使单位内部的绿化、美化工作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三)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既是政府工作,又是全体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动员人人参与。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宣传工作贯穿到整治工作的全过程,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实施,提高广大市民的卫生意识,形成人人关心城市、热爱城市、积极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大好局面。
(四)加强监督检查,完善考核机制。要继续完善考评监督办法,实行季度检查、半年评比、年终总评的工作考核机制。市政府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和奖励。实行量化考核,各单位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予以奖励,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该单位不得评为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双创”工作年终考核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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