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文号:巴府发〔2011〕13号
颁布日期:2011-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巴府发〔20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为切实改善巴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要,加强巴中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级生态市,现就切实做好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防治目标

“十二五”期间,巴河流域建成投运场镇污水处理站11个,重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率达到100%,9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得到有效治理,医疗废物处置率达到100%,城市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98%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巴河流域场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Ⅱ类水域标准,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水域标准。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继续抓好巴河流域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特别要加强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两岸纵深200米陆域植树造林和绿化工作,禁止开发耕种、开山采石,积极做好巴河流域交通建设中生态修复工作。加快巴河流域大中型水库建设步伐,加强农村病害塘库整治,积极鼓励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冬囤水田,提高水源涵养能力。

(二)规范流域河道管理。控制流域养殖规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活动;禁止在巴城至南江县城河段、下两至大河河段从事水产养殖,控制流域网箱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巴城至南江县城河段挖砂采石,科学合理进行河道水资源开发;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及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要责令拆除或关闭。

(三)深化流域各类污染防治。加快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巴河上游采矿业和沿河场镇定点屠宰场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的排污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依法划定畜禽养殖限养区、禁养区,规范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活动,取缔禁养区内的各类畜禽养殖,巴河流域沿河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和废水处理,实现达标排放,禁止沿河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强面源污染治理,加快生态农业建设和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制定农药、化肥施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有机肥施用和生物防治技术,积极推进沼气池建设,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各企业(业主)要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内部环保监督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四)加快流域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通江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在2012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网配套,提高市污水处理厂和平昌县、南江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各县(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分年度实施,确保在2012年底前建成投运化成、下两、沙河、赤溪、乐坝、东榆、流坝、上两、杨坝、张公、草池等污水处理站,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对已建的枣林、元潭、荔枝、赤江等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的监管,确保正常运行。加快流域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建立完善城乡垃圾收运处理体系,逐步实现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加快建设巴中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到2011年底前实现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问题。各县(区)、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乡镇要设置环境保护办公室,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环保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要做好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工作,组织协调解决防治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环境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审查建设项目,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项目要严厉查处。加强巴河上游水源保护,有序取缔养殖场、屠宰场,建立禁养区、限养区,加大养殖排放和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督促解决南江县矿业开采产生的重金属对水源的污染问题。

水务部门为巴河整治牵头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管理、运行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工作;加强水产养殖管理,取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活动;加强河道常态化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采砂取石行为,清除河道垃圾、污染源,拆除河道内违法建筑。加快大佛寺取水点拦河坝建设,确保2011年底前全面完工。

发改部门要把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水污染防治项目和建设资金。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争取和投入力度,将建成的场镇污水处理站日常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经信部门要抓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

住建部门要做好城镇环境整治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场镇发展规模,加快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巴河流域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切实保障场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农业部门要加快生态农业、无公害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指导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完善监控体系,逐步降低农村面源污染,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纵深200米范围内农户沼气池建设。

畜牧食品部门要划定养殖区域,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散养密集区污染的防治管理,提高养殖行业清洁养殖水平,禁止沿河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小区。

林业部门要加强植被和湿地保护管理,搞好饮用水水源河道两岸纵深200米陆域绿化工作,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弃土堆放管理,搞好交通建设中生态修复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有污染的新建(或营业)项目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不得通过营业执照的年审。

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正面典型事件和典型人物的宣传,对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公开曝光,公开处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环保氛围。

审计部门要对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发挥资金效益。

监察部门要按照监察部和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罚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严厉追究在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中违规审批项目,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大投入力度

各地要加大流域水污染治理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强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枣林、化成、元潭、下两、赤溪、沙河、乐坝、东榆、流坝、上两、杨坝、荔枝、张公、赤江、草池等场镇的污染治理和保障设施的运行。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加强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行动,引导社会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主动关心环境问题,规范环保行为,履行环保义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目标督查

市政府目标管理部门将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督查通报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协调督促责任落实。

附件:一、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任务分解表

二、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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