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府办发〔2011〕36号
颁布日期:2011-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2011年巴中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巴中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全国、全省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根据省环保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2011年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及盲点死角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排污口规整,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深入贯彻市委“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建设“两地两区一中心”的决策部署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1.加大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督查督办力度。各地要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川办发〔2010〕6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要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污染的新建项目,坚决杜绝地方政府引进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涉重金属污染企业。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加大铅蓄电池行业的整治力度。各地要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今年要对铅蓄电池企业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切实加大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今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各地要在2011年6月3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3.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各地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二)深入开展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巩固污染减排成果

1.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监管。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站)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站)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站)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站)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环保、水务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站)必须安装水质在线监控设备,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2.切实加强重点减排项目的环境管理。一要加强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形成系统分工、上下联动、属地管理的环保工作机制。平昌县和南江县要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正常运行;通江县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年底前投入试运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和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年内要投产运行;平昌县和通江县要加快垃圾处理厂建设;要建成巴中市和南江县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二要加强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逐步构建行业性环境数据统计体系,建立工业企业环保管理台账,切实提高环境监管水平。今年,平昌县德源食品公司和巴州区傅氏养殖场等5家企业被省政府列为限期治理挂牌督办企业。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逐一落实责任,制订治理计划,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治理效果,要力争在5月底前完成治理设计,8月底前完成土建施工,10月底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要引导督促辖区各企业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完善内部环保监督机制,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加强治污设施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无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实行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三要加强水泥生产企业环境监管。严肃查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生产性粉尘和烟尘超标排放,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南江县要督促乐坝水泥厂淘汰机立窑生产设备,通江县要加强中和水泥厂的跟踪督查,防止已关闭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

(三)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

各地要把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与环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以城市为中心,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深入开展城市垃圾、扬尘、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和工业固废及危险废物监管。要在城市规划上,合理划定城市居住文教区、办公区、商业区、工业区和混杂区等城市功能区,搞好产业和商业布局规划,娱乐、汽车维修、餐饮等要适度集中布局,石材、机械加工等小型加工企业要逐步向工业集中区和工业园区搬迁,对鸡鸭、牛羊宰杀应划定专门区域,建设集中治污设施,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清洁、整齐、优美的生活环境。要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全力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

(四)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各地要紧紧围绕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重点,着力实施巴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全力改善水体水质,确保水环境安全。要理顺监督管理体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推动巴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的强大合力。对近年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集中整治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边界地理界桩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未落实专人进行监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急预案未制定,各项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未彻底取缔或存在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挂牌督办。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制和水质监测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的日常监管,增加现场巡查频次,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挖砂、采石、肥水养殖、网箱养殖等行为予以重拳打击,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三、工作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前)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的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具体实施方案于2011年5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187358,传真:5269455)。

(二)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下旬至9月中旬)

各地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和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媒体上公布辖区内铅蓄电池企业信息的证明材料。

(三)督查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将适时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总结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

各地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逗硬考核。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强化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方案制定和工作督查(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各地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进一步明确整治重点、目标、时限和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治任务;要将整改完成情况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内容,年终逗硬考评。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地环保、发改、经信、监察、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安监部门以及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加大对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制定节能减排规划,推进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经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力度,将涉重金属企业作为今年落后产能淘汰的重点,引导先进产能置换落后产能。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营的监管,严防重金属污染通过城市排污管网进入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进一步巩固减排成效。住建部门要加快县城垃圾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建立渗漏液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的长效机制。工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对应办理“环评”前置审批而未办理的排污企业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强化闭库治理。电力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加强脱硫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查督办。各地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督查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地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点行业企业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详见附件三)。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区)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去年以来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上年度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企业的查处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要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强化舆论监督。各地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畅通“12369”等公众投诉渠道,促进环境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通过国家环保部“中国环保热线”网站(www.12369.gov.cn)《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实行旬报制度,每月逢十17:00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期工作简报,主要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各地分管领导要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报送及时有效,信息内容必须详实,数据必须准确。

附件:一、巴中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巴中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

三、巴中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企业名单

附件一

巴中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魏文通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成和容市政府副秘书长

雷超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王剑锋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刘克勤市监察局副局长

姜玉华市发改委副主任、项目办主任

孟正伦市经信委副主任

蒲壮志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刚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仕科市住建局副局长

刘建平市安监局副局长

权锐巴中电业局副局长

刘长林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由刘长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彭强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二

巴中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张平

市监察局执法室副主任

13881656738

彭强

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

18608272060

杨军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科科长

13981681555

苟绍权

市发改委体改科副科长

13548456519

陈晓辉

市经信委投资规划科科长

13980292301

王成

市工商局企业监管科副科长

13778458333

赵华先

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13981672208

陈卫东

市安监局安监二科科长

13881696088

何建明

巴中电业局营销服务中心副主任

13908292917

刘文

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18608275779

附件三

巴中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企业名单

地区

企业名称

存在的主要

环境问题

整治措施

完成时间

责任单位

巴中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铅蓄电池回收未达到环保要求

限期整改

2011.10.31

市环保局

巴中市污水处理厂

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二期工程)未申请试运行

限期整改

2011.10.31

市水务局

巴中市垃圾处理厂

恶臭气体污染仍然存在

限期整改

2011.10.31

市住建局

巴中市天阳水电物资有限公司

污染治理设施未达到环保要求

限期整改

2011.10.31

巴州区政府

巴州区傅氏养殖场

养殖废水未达标排放

限期治理

2011.10.31

巴州区政府

巴州区金星养鸡场

养殖废水未达标排放

限期治理

2011.10.31

巴州区政府

巴州区兴隆定点屠宰场

屠宰废水直接排放

限期治理

2011.10.31

巴州区政府

巴州区兴旺养殖场

养殖废水、恶臭污染仍然存在

限期整改

2011.10.31

巴州区政府

通江县兴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性废水未达标排放

限期治理

2011.10.31

通江县政府

通江县中和水泥厂

生产设备未撤除

撤除设备彻底关闭

2011.10.31

通江县政府

通江县鸿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未联网

限期整改

2011.10.31

通江县政府

平昌县德源食品有限公司

屠宰废水未达标排放

限期治理

2011.10.31

平昌县政府

平昌县俊明种猪扩繁有限公司

养殖废水未达标排放

限期治理

2011.10.31

平昌县政府

平昌县再生纸业有限公司

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系统未安装

限期整改

2011.10.31

平昌县政府

平昌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城市排污管网建设未完全配套,日处理量达不到环保要求

限期整改

2011.10.31

平昌县政府

南江县显峰畜禽养殖场

养殖废水未达标排放

限期治理

2011.10.31

南江县政府

南江县鑫源牧业有限公司西坝养殖场

养殖废水未达标排放

限期治理

2011.10.31

南江县政府

南江县乐坝水泥有限公司

生产性粉尘超标排放

启动转产

2011.10.31

南江县政府

南江县水泥二厂

生产性粉尘超标排放

限期整改

2011.10.31

南江县政府

南江县污水处理厂

试运行不规范

限期整改

2011.10.31

南江县政府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全市地名管理体制的通知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依法清理整治被挪用室内停车场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