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3〕86号
颁布日期:2013-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兵团第十三师:

《哈密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1日

哈密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哈密地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12〕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结合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组在30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行署。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六条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考核成绩按比例纳入各县(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总成绩。

第七条考核结果经行署审定后,由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行署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经行署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辖区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哈密地区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哈密地区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doc

http://www.hami.gov.cn/FileDownload.do?affixid=2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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