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 规范财经工作秩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0〕57 号
颁布日期:2010-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规范财经工作秩序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0〕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地区坚持财政管理工作科学化、精细化,不断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增强财政资金运行的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不断加强,财经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单位)在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和规范财经工作秩序方面仍普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预算编制水平不高,对执行部门预算认识不到位,在预算执行中存在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违反规定混用资金,虚列支出以及套取、挪用财政资金;二是未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隐瞒、截留、挪用或坐支非税收入;三是未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避集中采购而倾向于分散采购,先采购后申报或随采随报以及未经批准自行采购或超标采购;四是未能认真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违规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五是财务管理不规范,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发生,此问题主要发生在一些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六是私设“小金库”现象依然存在。上述问题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肃财经工作纪律,规范财经工作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力

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人大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收支计划。实施部门预算,有利于建立规范、科学的预算分配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部门预算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关键。

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过人大批准后,由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严格落实“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预算约束原则,按照确定的收支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要正确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者资金不得混用。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项目支出按坚持审批在前、安排在后的原则,不得“先斩后奏”,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不得违规挪用项目资金。

部门预算的调整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提交行署研究审定后,报请人大批准。对不执行部门预算,特别是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使用资金以及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可拒绝拨付并暂停其当年拨款,同时视情况提出核减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建议,报行署审定后执行。

财政部门按照地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标准为单项资金安排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财政部门在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评价报告,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并上报地委、行署。绩效评价同项目预算挂钩。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财政部门提出核减预算指标建议,报行署审定后执行。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是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国家收入的补充,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属国家财政资金。根据《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管理要求,政府非税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完整的部门预算,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坚持“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的原则,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具有执收、执罚非税收入权限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性非税收入,都要严格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地区财政国库或地区财政专户。支出要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规定的审批程序。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归集和使用,凡是不按规定归集和使用的,以及瞒报截留收入、转移资金的,将视为“小金库”,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票据的管理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政府性基金,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地区财政局领购、发放、保管、核销。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制、自购票据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使用收款收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不得伪造、买卖、转让、租用、借用、串用收费票据;不得利用票据在上下级之间或各类账户之间进行大额转款。凡是违规使用票据的,按照《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立项收费,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将本单位的收费行为转嫁到协会、学会等有关部门收取;不得隐瞒收入,不得截留、滞留、挪用或坐支非税收入。

三、坚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账户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强化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资金的流动进行动态监控,建立可以实时监控、综合检查、整改反馈、跟踪问效的运行机制,对于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及提高预算执行的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的资金事项必须真实合法。

对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允许开设的账户类型有: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津贴补贴账户、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基建账户、专项资金账户、工会经费账户、党费账户。各类账户只准开设1个。经地区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其经费独立的,可以开设相关账户;经费不独立的,只能开设1个账户。银行账户核算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哈地财库字〔2009〕1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行政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新开设上述类型以外银行账户,必须提供确需单独开户的有关依据材料,经地区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

严格执行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加强零余额账户管理,严禁从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基本账户划转资金。对违反规定,擅自划转资金的,财政部门将停止对单位的资金支付,并收回授权支付额度。

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开设账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内容进行核算和管理,如核算的资金内容超出各账户规定核算范围,或账户间串户、混用,或未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的,将视为“小金库”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单位,财政部门可采取拒绝拨付或停止拨付措施,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地委、行署备案。对利用国库集中支付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坚持政府采购制度,强化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开展日常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的形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依法实行政府采购,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是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加强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采购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凡实施列入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严格实施集中采购的,不得进行分散采购,确因特殊情况需分散采购的,要按程序报批。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和专项资金的采购,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纳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进行采购。采购单位因工作特别需要,超预算或计划的采购,事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采购。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政府采购行为,逃避财政部门的监管。对没有编入部门预算或不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超范围的采购,以及事前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资金,并将情况上报行署备案,同时,按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采购单位在完成政府采购活动后,要及时按规定向地区政府采购中心交办采购档案,向地区政府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同时向会计事务管理中心报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

根据《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任何单位会计主体地位不能改变,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单位,其财务管理权、资金使用权属于单位,对本单位资金收支活动以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单位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并实施会计核算。

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地区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强化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单位的一切资金收支活动,要按照统一的会计标准和范围,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在本单位合法开立的账簿中核算,并在决算报表中如实反映,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核算和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因上级调拨、统一配发、划转、捐赠、盘盈盘亏、置换、抵偿等特殊事项造成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处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要严格按照《地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执行,分别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固定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及时清理往来账款。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及时清理,对不能及时清理的往来事项,要由单位出具书面材料分项说明,在年终决算时随决算报表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建立报账员工作责任考核机制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报账员既负责本单位资金收支活动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又负责向会计事务管理中心报送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提供真实的会计核算信息,处于单位实施财务管理和地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进行会计核算的中间环节,其从事的工作属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范畴。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对其按照会计人员进行管理。报账员必须严格依照《会计法》开展会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政部门有关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核、监督,及时、准确地填制和报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对报账员要实行年终综合考评。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地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制定的《报账员综合考评管理办法》,对报账员报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以及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情况,进行年终综合考评。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报账员,财政部门可建议预算单位进行辞换;对综合考评优秀的报账员,财政部门在地区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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