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和田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和行办发〔2011〕64号
颁布日期:2011-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1〕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和田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行署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和田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确保我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政发〔2011〕53号)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对象:接收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初级复员士官和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

凡属以下4种情况之一的城乡退役士兵不动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2、已安置工作单位的;

3、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复工、复职的;

4、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

第三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遵循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由各县市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退役士兵培训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长期培训:考试入学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时间一般为2至3年。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二)中期培训:免试入学的全日制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6个月到1年;

(三)短期培训:免试入学的全日制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

第五条建立以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载体的退役士兵培训体系,重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第六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七条退役士兵培训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学校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地区和各县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职能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公共服务。各级财政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补助,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工作,通过政策支持、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学校开展培训。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和支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作,在用人机制的岗位设置、招考录用、就业信息、实习实训等方面,要对退役士兵广泛开展就学就业帮扶。

第九条地区和各县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对在退役士兵安置、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自主就业表现突出的退役士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培训服务

第十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由各级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承担,具备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各县市依照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的推荐以及实际需要,制订退役士兵培训计划。被认定的学校要认真完成退役士兵招生、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可按有关规定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申请入学培训,每位退役士兵仅限接受1次培训。

第十二条建立退役士兵培训项目管理制度。由地区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学校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按照“条件公开、择优认定”的原则确定培训学校,并对培训学校实行开办申请、过程检查制度。建立培训学校监督机制,教育、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对学校的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每年退役士兵返回原籍后,按时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民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并提出培训申请。县市民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核准其培训资格并上报地区民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地区民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会同人社、教育、财政对各县市上报的退役士兵培训资格进行审核,对当年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报名人数、专业、工种进行安排部署。

第十四条地区人社、教育部门结合退役士兵参加培训报名基本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分别预定招生学校和招生人数,编制预招生培训计划报地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备案,并下达地区或县市相关教育培训学校做好招生培训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各县市民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要根据地区下达的预招生计划,及时报本级财政部门做出培训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根据确认的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名单,地区人社、教育部门分别与培训学校进行对接。各培训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做好招生工作,并及时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与培训学校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培训学校建立退役士兵学员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其录取工作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5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符合录取条件的退役士兵,应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报到注册的,视弃学处理,不得再次报名参加人民政府资助的培训。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退役士兵参加培训原则上按学习专业与其他学生混合编班、共同学习生活。

第二十条培训学校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退役士兵考勤,严格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保证到课率。学校要在每个学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学期工作情况(含在学名单、出勤情况、成绩、综合评价等)分别报地区和各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退役士兵退学、休学、转学的,学校应及时报告地区、县市民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

第二十一条培训学校要加强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市场需求设置课程和专业,加大退役士兵在企业实训、实习力度,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积极培训各类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退役士兵自学、自选课程或技能的,须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按该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考核或组织参加技能鉴定机构的考核。课程成绩合格或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记入该学员的毕业成绩。

第二十三条考核成绩不合格或延期考核的退役士兵,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参加补考或延期考核。补考通过的,成绩以合格计,并注明“补考合格”;延期考核的成绩以实际分数计,延期考核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培训学校要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要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退役士兵学员所学技能专业,坚持就业指导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方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搭建供需见面平台,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条地区、县市人社、教育、公安、财政、国税、地税、工商、人行等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56号)和《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等相关规定,积极帮助扶持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六条地区、县市人社部门主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参加培训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人事档案保管和转移等相关服务,和培训学校建立推荐就业的联动机制。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提供及时、方便和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第二十七条地区、县市民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建立覆盖退役士兵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退役士兵提供完善的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规划、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工作,及时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

第二十八条全地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承担录用(聘用)参加培训退役士兵的相关责任,凡适合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录用。

第二十九条培训学校要参照退役士兵学习专业、技能工种和综合表现,对退役士兵进行分类指导和帮扶,向用人单位做好就业推荐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的成功率。

第三十条入伍前为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并是我地区接收的退役士兵毕业时,同等享受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政策。

第五章培训经费筹集和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培训人员所需经费拨付的就业经费;

(二)地区及各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本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数,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今后培训所需经费的增长适时增加预算;

(三)接收的社会专项捐助资金;

(四)其它资金;

(五)退役士兵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三十二条地区和各县市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退役士兵安置科目,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地区和各县市民政部门设立退役士兵培训经费专用帐户,用于办理培训所需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对当年结余的资金,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由地区、各县市视教育培训成效和实现就业情况分段直接拨付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奖惩激励

第三十五条培训期间,退役士兵违反校规校纪的,培训学校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培训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在学习、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退役士兵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区民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要会同人社、教育、财政部门每年对承训学校的培训合格率和推荐就业率进行考核,对年度培训合格率和推荐就业率均达90%以上的承训学校,报地区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

第三十八条对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中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退役士兵培训期间,其培训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学员按要求完成培训后,可凭毕(结)业证或职业资格证等有关证明,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

第七章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人社、民政、教育、财政、培训学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一)地区和各县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指导、检查、考核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制订发布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招生就业信息,协调解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开展安置工作。

(二)民政部门:承担地区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会同有关部门评估、检查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负责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牵头调研解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遇到的政策问题。

(三)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类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招生工作,统筹安排退役士兵学员就读专业。负责组织考核和颁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负责对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支持指导培训学校开展就业推荐工作。将退役士兵列入公共就业服务援助重点对象,支持退役士兵享受各类就业和创业优惠政策。负责对主管的承担培训工作的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跟踪管理。

(四)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主管的各类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统筹安排学员就读专业。对报考全日制高校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负责协调组织考前培训,按政策做好考试录取等服务工作。负责对主管的承担培训工作的学校和机构进行跟踪管理。

(五)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核拨和监管培训经费,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落实到位。牵头研究解决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政策问题,指导并组织实施对培训经费使用绩效的评价工作。

(六)培训学校: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日常工作,创新教学方法,优化配置培训资源,培养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建立健全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机制。

(七)和田军分区和各县市人武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八)其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的职责,并完成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议定的工作事项。

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含义:

(一)职业教育:指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制1至3年,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二)技能培训:指士兵退役后、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具体视培训专业或工种要求而定,与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

第四十三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细则,报地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地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地区有关单位发布的相关规定或做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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