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和田行署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和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印发和田行署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和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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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和田行署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和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群众团体:
《和田行署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和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和田行署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和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新党发﹝2011﹞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新政教督发﹝20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创建综合性督导与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与随访督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长效机制,促进我地区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创新督导机制,落实教育督导责任,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强化教育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功能,全面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教育督导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设平安校园,促进全地区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协调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
按照“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地区、县市两级分别设立若干督学责任区。地区级督学责任区重点负责地区内高中阶段学校(含民办,下同)和地直学校(幼儿园)的督导,同时对县市级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市级督学责任区重点负责辖区内所有学校和幼儿教育机构(均含民办,下同)的督导。
三、工作机构
每个责任区由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室选派2名以上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督学担任责任区督学,负责对该责任区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全面督导,每个责任区设组长和联络员各1名。责任区督学的聘任,一般聘期为3年,可以优先聘任教研、教育技术装备等部门的业务骨干,也可以聘任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因年龄因素退居二线但尚未退休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中小学校长以及教研员等,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部分已退休的督学或督导评估专家。
县市级督学责任区应覆盖区域内所有乡镇(街道)、学校和幼儿园,实行组长负责制。县市级督学责任区督学三年一轮换,并上报地区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四、工作任务
各级督学责任区的督学受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委派,在各责任区范围内持《督学证》依法依规行使教育督导的职权。督导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本责任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履行教育职责情况。
(二)本责任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两基”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双高”普九、推进县域内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创建“教育强县(市)”的活动开工情况。
(三)本责任区域内开展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情况。重点督导依法办学、依法治教、控辍保学、家长学校、社区教育、提高普及程度、规范办学行为、消除大班额、减轻课业负担、学校安全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周边环境治理、学校班子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及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学校内涵发展、推进素质教育等情况。
(四)本责任区域内教育经费投入、学校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教育工程项目建设、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本责任区域内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类学校教育发展情况。特别是学前教育、“双语”教学、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农民文化技术教育的发展及教育质量情况。
(六)本责任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指导、推广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课程改革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引导学校树立现代办学理念,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对学校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责任区域内危及学校和师生安全、损害师生合法权益和干扰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查制止,及时上报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跟踪监控处理结果,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馈。
(八)对本责任区域内接收进城务工家庭随迁子女就学,群众举报、投诉等事项,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研、督察,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九)及时向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部门反映有关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主要问题及建议。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督查。
(十)有关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督查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机制
责任区督学要按照《督学行为准则》和《自治区督导办法》的要求开展督导工作。督学进入学校须持督学证,原则上至少要有两名以上督学参加。其工作方式:一是综合性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主要任务、中心工作及督导工作的总体安排进行综合性督导。二是经常性督导和随机督查调研相结合,督学可根据本责任区内教育实际情况及督学数量确定,每月对所辖学校不少于二次以上的经常性督导,同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随机督查与调研。责任区督学一般采用推门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测试考核、校园巡视、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一)责任区督学每次督导检查前,须事先向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或按督导工作年度计划进行。综合性督导和专项督导要提前一周通知被督导学校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经常性督导和随访督导,事前可不通知被督导检查学校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二)地区级责任区的督学,每人每月至少到地直学校督导2次;县市级责任区的督学,每人每月至少到责任区学校督导2次,每年应对责任区内所有学校督导1次以上。
(三)责任区督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被督导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土特产等;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督导结束时要向被督查单位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时反馈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督导表和督导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并报送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四)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区督学每月报告情况应及时做出督导结论或下达整改通知书;被督导检查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督导人员说明情况或向上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复查。
(五)地区和县市教育督导部门每月要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各责任区督学督查情况,并向上一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呈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定期公布本区域内的教育督导情况。
(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制定《责任区督学工作考核办法》,对督学责任区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责任区督学的督导检查记录和责任区范围内教育的实际效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半年召开一次责任区督学例会,并加强对责任区督学的业绩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敷衍塞责的督学给予批评。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督学责任区的工作。各级财政、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列专项督导经费,为督学责任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及幼儿教育机构要积极协助配合本级教育督学和上级督学开展督导工作,要主动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开展督导检查。
(三)地区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责任区督导工作,定期召开责任区督学联席会议,认真研究督学责任区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典型,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推进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
(四)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把对学校督导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学校工作以及评选各类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地区教育局和行署教育督导室将对各县市督学责任区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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