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喀什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喀什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喀署办发[2009] 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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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喀什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喀什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行署同意《喀什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喀什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精神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为出发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安全生产体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落脚点,推进安全生产机制建设,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制度,推进政府安全监管机构、行业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推进依法行政和体制机制创新。坚持当前重点建设与中长期建设相结合,稳步推进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四)完善地方性法规制度。制订金属非金属矿山、交通、建设等行业领域“重大隐患认定标准”、各行各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等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相配套的标准、规范。
(五)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责任制。制定与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执法备案管理办法》、《案卷评议考核办法》、《执法案卷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相配套的标准、规范。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加强个案监督指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加强县、市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对履行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六)加强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教育。突出宣传“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入学习宣传《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刑法知识和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抓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学习宣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事故调查处理法规规范,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安全生产依法治安。
三、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七)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划和制度。总结推广近年来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经验,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水电施工、道路运输、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明确在相关行业标准中强化安全管理要求。地区和各县、市要制定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划(方案),确定2009—2011年安全标准化建设和达标考评试点单位名单。
(八)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政策措施。对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在缴存风险抵押金、缴纳保险、申请银行贷款、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助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连续三年安全标准化未达标的企业,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贷款利率浮动或额度限制、减少技改财政资助等办法进行约束,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建设激励机制。依托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中介机构,建立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为开展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备案制度、统一公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提高安全标准化建设监管工作效果。
四、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九)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县、市及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地、各行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
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和事故报告,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十)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结合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和制定部门“三定”规定,修订地、县市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地、县市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共同责任,进一步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道路交通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交换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研究安全生产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措施,形成执法整体合力,提升执法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向自治区安委会报告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十二)建立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部门联动机制。地、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共同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安全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项目进入,限制引入危险性较大且安全技术落后的项目。不符合城镇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健康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健康设施未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通过竣工验收,不提供生产经营用水、电、暖、气,不提供贷款,不办理建筑权属证书。
(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奖励办法,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县市和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改进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使指标更加科学合理;严格考核制度,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十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创新安全监管执法观念,从重事后查处向重事前防范转变。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乡(镇)、村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多渠道违法信息登记和查询分析制度,及时发现、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加强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考核,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企业从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培训、从业人员条件、安全投入、设备设施安全、现场作业安全、危险工艺自动控制、应急救援体系、安全检查、作业环境和职业健康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改善劳动环境,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十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机制。地区和各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先进定期评优奖励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县市、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要将监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努力改善监管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在监管执法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给予支持,为监管执法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地区和各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特岗人员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十六)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根据自治区将要出台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活动指导意见和安全诚信评价标准,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推行企业安全承诺,督促企业向政府、向社会做出安全生产承诺,积极倡导、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引导企业和干部职工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建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逐步把存在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工商、金融、保险以及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规定对其单位实施必要的限制,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自我约束机制。
(十七)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机制。完善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范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完善安全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确保事故统计及时、准确、完整。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事故预防结合机制。完善安全事故、重大隐患举报处理制度,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落实举报奖励政策,进一步规范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加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力度。完善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制度,发挥社会媒体舆论监督作用。
(十八)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等制度。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组长负责制,注重把握取证环节,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保证事故定性准确。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抓好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跟踪落实工作。完善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定期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公开事故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十九)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和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细化为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建立涵盖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二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按照轻重缓急,突出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力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有效推进各项建设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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