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文号:新克政发〔2013〕23号
颁布日期:2013-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3日

克拉玛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户外广告发布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工具、招牌、电子显示装置、充气装置、布幅广告、飞艇、气球等载体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

第四条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技术规范,对单立柱广告设施、建筑屋顶广告设施、电子显示装置广告设施的审批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将规划部门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并对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各区负责辖区内店招店牌、充气装置、布幅广告、飞艇、气球等户外广告的审批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土地、绿化、交通、公安、环保、房产、民政、气象、语言文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造型美观、牢固安全的原则,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木或损毁绿地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道路红线范围内,城市主要景观道路,严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一般不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城乡规划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广告设置与建筑规划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查,一并规划许可。已经建成的建(构)筑物,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不得增设新的广告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提交设计方案等材料。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电子显示装置设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利用落地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任一边边长≥4m,或单面面积≥10㎡的标准;

(二)利用建(构)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建筑立面,要保持建(构)筑物原有特色,避免影响观瞻;

(三)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及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应严格控制高度,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第十二条设置单立柱广告设施、建筑屋顶广告设施、电子显示装置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图和效果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前应当向建设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

(二)图纸审查合格书、效果图、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的备案证明;

(三)已审核备案的施工合同;

(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

(五)劳保统筹费缴费单;

(六)申请表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业务流程单。

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以及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予以设置,不得擅自改变;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期限为准,土地管理部门应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期限作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由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章户外广告发布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户外广告设施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

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做广告的商品,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的;

(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含有丧葬服务、丧葬用品和性用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气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利用机动车外表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向公安机关备案。

机动车辆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标准和规范,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交通、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商部门在接到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应按批准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应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监制”字样;不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需经登记机关批准方可不作标注。

第四章户外广告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按照“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由设置人承担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使用人负有连带管理责任。

利用建(构)筑物立面、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共同承担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建设部门应定期对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督促户外广告设置人、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城乡规划、工商、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行政机关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或发布期届满后,未延期或未批准延期的,发布人或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或发布期届满后,发布人或设置人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人、设置人或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未按照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户外广告建设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

(二)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

(四)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以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市建设部门、市工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克拉玛依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新克政发〔1999〕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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