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文号:保政发〔2015〕40号
颁布日期:2015-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行殡葬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市农村受传统的殡葬习俗影响,非法圈占林地建墓地、乱埋乱葬现象十分突出,既浪费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又严重影响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矛盾十分突出。做好新形势下的殡葬改革工作,对节约土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开展。经过努力,全市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惠民殡葬政策顺利实施,殡葬改革宣传效果明显,管理机构不断加强,管理效能逐步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火化率由2011年的5.6%提高到2014年的12.2%,殡葬工作逐渐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良性发展轨道。但是,由于规划滞后、基础设施特别是公墓建设跟不上时代步伐、相关限制性和鼓励性政策规定不配套、舆论宣传薄弱、特别是思想观念陈旧、落后的丧葬文化根深蒂固等原因,殡葬改革工作难度较大,推进十分缓慢,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任务依然艰巨。目前,我市殡葬事业发展总体水平仍然偏低,火化率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县(区)和城乡之间殡葬改革发展极不平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殡葬改革作为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扎实加以推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二、深化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大执法和宣传引导力度,提高公墓安葬率和火化率。力争到2020年末,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所有乡(镇),火化率达到35%以上,逐步消除县(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殡葬改革发展不平衡现象。

(二)主要措施

1.推行公益殡葬。按照政事分开、企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正确处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的关系。建立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通过填平补齐的方式完善服务设施,稳步推进以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包括农村骨灰寄存堂、塔、楼)为重点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经营性公墓,适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经营性公墓。严格执行基本殡葬服务价格规定,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2.严治乱埋乱葬。各县(区)、各园区管委会要制定强有力的城市(城镇)周边及面山治理乱埋乱葬措施,有效遏制乱埋乱葬现象。保山中心城市坝区66个村(社区),要严格按照隆阳区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保山中心城市周边林地及耕地乱埋乱葬行为治理的通告》,对中心城市坝区及面山进行治理。严禁私下交易墓地、新建活人墓、翻新老墓。加强公墓监管,严格殡葬执法,大力治理乱埋乱葬行为。

3.执行“两证”政策。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费用,必须凭火化证、公墓证或骨灰寄存证(含骨灰永久寄存承诺书,中途葬入公墓的除外)领取。与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通婚的其他民族人员,丧后费用办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证由各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编号管理。还没有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要划出专门的安葬区。

4.倡行生态殡葬。提倡骨灰撒葬、树下葬等不留坟头、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鼓励采取骨灰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寄存等生态节地葬法,降低占地安葬比例。公墓内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并严格控制墓体体积。

5.实施惠民殡葬。各县(区)、园区管委会要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建立惠民殡葬政策,将惠民殡葬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力争到2020年覆盖全部特殊困难丧属群体;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对自愿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的农村居民和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奖励,直至将惠民殡葬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6.实施文明治丧。提倡文明治丧、低碳祭扫。要在殡仪馆或居民小区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中心城市及县城建成区主要街道、重点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和游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监〔2005〕34号)规定给予处分。

7.完善殡葬服务。各殡葬服务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丧属至上”的理念,认真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提升殡葬服务诚信度。对选择性殡葬服务,遵循市场原则、丧属自愿选择、政府部门监督。严格执行基本殡葬服务价格规定,切实减轻丧属负担。

三、保障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园区管委会要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建立起“政府统筹、县(区)主抓,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新格局。成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殡葬改革。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广电、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改革有关内容纳入文明创建范围。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做好死亡人员户籍注销登记工作,对办理丧事扰乱社会治安的,要及时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查处。财政部门要统筹整合包括福彩公益金在内的各项资金,加大对公益性殡葬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予以严肃查处,对当事人要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少数民族人员和宗教场所的殡葬管理工作,引导少数民族推进殡葬改革。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殡葬设施规划、加强殡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基本殡葬服务、规范殡葬服务市场、加强殡葬行为和丧事活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严格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规划和管理,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应优先满足殡葬用地需求;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或林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建坟等行为。综合执法部门要对办理丧事、祭祀等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杜绝尸源从太平间流入社会导致发生乱埋乱葬行为;加强人口死亡登记,按规定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殡仪服务等经营活动,收缴销毁非法丧葬用品。县级人民政府对应当火化的遗体逾期不火化的,要依法组织实施火化,火化费用由遗属承担。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合力。

(三)加大投入力度。要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社会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殡葬救助保障、殡葬改革宣传和殡葬执法等专项经费投入。

(四)突出宣传示范。各县(区)、园区及有关部门要把文明治丧纳入创建文明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宣传效果。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

(五)严格督促检查。各县(区)、园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督促检查机制,及时组织开展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对殡葬改革工作成效突出、火化率明显上升、殡葬管理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扬奖励;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化率倒退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或作出相应惩处。

(六)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区)、园区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符合国家殡葬工作法律法规,不得超越、违背现行政策和本意见。中央、省属驻保单位及市直财政供养人员按照隆阳区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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