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7•9”抗震救灾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7•9”抗震救灾资金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大政办发〔2009〕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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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7•9”抗震救灾资金管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90号
祥云、宾川、弥渡县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根据《大理州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大理州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行动预案》,为加强“7•9”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合理分配救灾资金
(一)抗震救灾资金的范围。抗震救灾资金包括中央、省、州、县财政补助资金、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拨和转拨资金、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接收,其他部门不得直接接收捐赠。民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单独核算,资金在收到捐赠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缴入同级财政;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资金,由红十字会单独核算。
(二)抗震救灾资金的安排。
1、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要求安排;未明确具体项目需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的资金、由相关部门和本级抗震救灾资金保障组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
2、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拨和转拨的资金,原则上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由本级相关部门和本级抗震救灾资金保障组共同提出安排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
3、本级接收的捐赠资金(含红十字会接收捐赠),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由民政局、红十字会和抗震救灾资金保障组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捐赠者;没有明确意愿的捐赠资金,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及本级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统筹使用。
(三)抗震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1、应急抢险资金,主要用于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搭建临时住房,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危房排险除险,水电、道路、通讯的应急抢险以及解决灾民吃、穿、住、医、饮水等开支,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安排使用,不得用于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
2、恢复建设资金,用于民房恢复建设补助以及因灾受损的经上级批准的基础设施恢复建设项目。
3、救灾应急抢险和恢复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外来援助人员住宿费和工作经费,只能在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列支。并统一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管理,严禁在专项救灾资金中列支。
二、统一核算,规范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各受灾县收到抗震救灾资金后,要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与自身筹集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按统一核算的原则,坚持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各县实际情况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专门报账机构实行专户管理、集中报账,确保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一)各受灾县要及时审核拨付各项抗震救灾资金。应急抢险资金,财政部门要在收文后2日内下达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尽快安排到使用单位或灾民;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在下达文件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拨付和发放。
(二)直接补贴到受灾群众的各项救灾补助,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发放。县、乡、村要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公告,登记造册,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公开透明、群众知情;县乡政府要向灾区群众公布救助补助标准、享受救助补助条件及范围;村组要公示救助补助人员名单,救灾款的发放必须由领取人、发放人、发放审批人签字确认,坚持“谁签字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谁领取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灾群众领取,原则上不得代领;到户、到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采取“一(卡)折通”的方式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现金方式发放。
(三)用于物资采购的资金,既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又要加强监管、规范运作,除紧急抢险救援物资外,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购。由于时间紧迫,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要及时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采购、高价采购或以次充好。
(四)用于恢复重建的资金,要坚持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全部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建设项目。除灾民民房恢复建设项目外的恢复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计划、批复、预算、施工合同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提高标准,严禁超规模、超计划投资。
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恢复重建项目计划的内容、标准、规模、资金计划、工程进度等拨付,实行包干使用,超支部分不予追加,节余部分可安排用于其他恢复重建项目。实施单位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各种档案资料,工程竣工后必须尽快组织工程验收和竣工决算,并及时与报账机构结清账务完善会计账务。
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强化资金监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违法行为,迅速查办,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审计部门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对恢复重建项目要及时进行决算审;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监督。对抗震救灾资金要靠前监督、全程监督、跟踪监督,严格按照救灾资金使用要求,重点监督滞拨滞留、随意分配现象,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真正把救灾资金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见到成效。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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