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十不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 文号:浙司办〔2013〕62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十不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戒毒)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公务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扎实成效,根据浙纪发〔2013〕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浙江省司法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十不准”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到基层工作,单位内部有招待所、食堂的,一律不准在社会餐饮企业就餐;
二、下基层工作时一律不准接受宴请和夜宵;
三、同城一律不准安排公务用餐;
四、公务接待不准安排宴请和夜宵;
五、工作用餐一律不准上酒;
六、工作日午餐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饮酒;
七、工作日午休时间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参与打牌、打麻将等活动;
八、一律不准利用公务出差之便游览风景名胜;
九、一律不准用公车办理私人事务。
十、任何时候不准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以上“十个不准”规定,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十个不准”规定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按照党纪政纪,严格问责和处理。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