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行使县级定价权限的复函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行使县级定价权限的复函

浙价法〔2014〕41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授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县级定价权限的请示》(虞政〔2014〕5号)悉。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经研究决定,在撤销上虞市设立绍兴市上虞区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行使县级定价权限。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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