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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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13〕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重点服务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为目标,以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系列工程为抓手,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高职院校、职业和技工院校在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各级工会和行业组织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和发挥作用的良好平台,为湖州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提供强有力的高技能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13年至2015年,每年培养各类高技能人才12000人,举办全市性技能大赛不少于10项。到2015年,建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30家,建立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示范基地20家,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力争达到25%以上。
三、工作举措
(一)着力实施高技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鼓励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在岗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1200元/人、高级技师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结合我市重点产业的重点领域(行业),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目录。对列入重点领域(行业)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目录的工种,补助标准可上浮20%。每年选派紧缺型职业(工种)、富有创新潜力和行业国际视野的一线优秀技术工人和职业院校名师,参加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程。
鼓励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对我市各高校学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二)着力实施高技能人才选拔培养工程。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特点和重点项目工程,围绕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创建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示范基地,给予每家基地3万元资助。加大选拔高技能人才的力度和范围,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湖州市首席技师”(暨“南太湖新技师”),并建立相关选拔培养制度,各县区同时建立本县区“首席技师”选拔培养制度。建立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疗休养制度。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可颁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对“浙江省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可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技术革新发明奖的技能人才,可晋升一级职业资格等级;对技艺超群、贡献突出的,经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认定,可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充分发挥湖州市人力资源教育培训网作用,开辟高技能人才培训新途径。
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每年举办全市性技能大赛,给予每项大赛2万元资助;对参加全省性、全国性技能大赛的人员,给予专项资助。对企业开展的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符合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要求的,可纳入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经培训考核合格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对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资格证书),经省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核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应工种岗位上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术工人,按月发放岗位津贴。
(三)着力实施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程。积极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探索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基础,符合市场需要、企业认可、真实客观地反映技能人才水平的评价工作体系。企业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自主评价技能提升培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部门确认,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四)着力实施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和实现绝技绝活代际传承中的积极作用,依托技术含量较高的规模以上企业,选择部分“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南太湖新技师”、职业技能带头人以及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建立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对列入市级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每家不少于3万元资助;对列入重点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每家5万元重点资助。每个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应带徒不少于5名,基本形成覆盖重点行业和特色行业的技能传递和推广网络,成为行业领域内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集聚地。
(五)着力实施职业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快职业院校建设步伐,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大力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推进职业院校“一体化”教师培养。鼓励引导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专业课教师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到2015年,职业和技工院校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应达到70%以上。支持职业和技工院校突出精品专业建设,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实现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通合一、能力培养与岗位对接合一,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达到100%。鼓励中等职业院校举办五年制高级工班,其中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高职学院毕业生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力争达到60%以上。
(六)着力实施高技能人才引进集聚工程。每年定期组织用人单位赴国内外产业发达地区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鼓励企业在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同时,引进专门的高技能人才。对引进的紧缺的非本地户籍的技师、高级技师,参照我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子女入学、住房、落户等各方面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同等待遇。鼓励企业采用以岗位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赁等方式,柔性引进高技能人才。企业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不低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待遇。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院校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其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应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确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政策措施。要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将其纳入重大人才工程,作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要健全企业人才目标评价激励机制,将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引进高技能人才纳入企业人才“捆绑式”考核范畴,激励企业增强高技能人才引育意识。
(二)加大投入,严格管理。各级政府要充分保障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加大财政预算投入,同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其中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实行统筹,统筹部分纳入到本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并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各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高技能人才建设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要严格实行开班申报、过程检查、资格初审、技能鉴定审核、网上公示及基础台帐等制度,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及各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做好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舆论宣传。要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宣传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的特色做法,宣传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风尚,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施展才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13年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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