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促进丽水生态农产品营销网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促进丽水生态农产品营销网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促进丽水生态农产品营销网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丽水生态农产品营销网点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丽水生态农产品营销网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29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农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现就促进丽水生态农产品营销网点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营销网点建设目标
积极创造条件在全国大中城市新建一批丽水农产品营销配送中心。同时,力争在境外设立丽水农产品营销配送中心。
二、营销网点设立条件
(一)凡有意经营丽水生态农产品的法人、自然人均可申请设立。
(二)须拥有100平方米以上营销门店。
(三)根据《丽水生态农产品名录》(由市农业局编制发布)采购60类以上丽水生态农产品(丽水生态农产品是指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具有自主经营品牌的丽水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
三、营销网点运作模式
以企业自愿、经营自主、盈亏自负为原则,以市场运作为基础,以利益双赢机制为纽带,以产销对接为平台,通过发展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大营销,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确保农民增加收入。
四、营销网点扶持政策
(一)对新开办的丽水农产品营销配送中心,在第一年给予5—10万元的房租补助经费。
(二)按丽水生态农产品年度营销额给予营销补助经费:年度营销额首次达到500万元,给予10万元营销补助经费;年度营销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给予20万元营销补助经费;年度营销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给予50万元营销补助经费,每家营销配送中心原则上只享受3次补助。
(三)对丽水农产品营销配送中心在营销配送地开展有关丽水农产品品牌宣传活动,给予一定的品牌宣传补助经费。
(四)对市政府通过招商或招投标形式在全国大中城市主导设立的丽水农产品营销配送中心,其扶持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以上扶持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农发资金年度预算中列支。
五、营销网点标识要求
(一)丽水农产品营销配送中心店面招牌统一冠名“浙江丽水生态农产品”,并加饰浙江丽水生态农产品营销配送标志图案(具体文字、图案由市农业局设计选定)。
(二)对每家营销配送中心统一授予“浙江丽水(**)农产品营销配送中心”铜牌(其中括号内为营销配送中心所在城市名)。
(三)对营销配送中心在产品包装和店面装修中使用“浙江丽水农产品营销配送中心”有关文字和图案标志的,须经市农业局审定同意。
六、营销网点申报管理
(一)项目申报的条件
1.申请房租补助经费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补助经费申请表;②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③项目投资情况及相关证明;④丽水生态农产品产销采购协议或合同;⑤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⑥实体店影像资料;⑦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营销补助经费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补助经费申请表;②丽水生态农产品产销采购协议或合同;③丽水生态农产品进货台帐、销售台帐;④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品牌宣传补助经费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补助经费申请表;②丽水生态农产品品牌宣传方案;③宣传活动相关开支发票复印件;④其他相关材料。
(二)项目申报的程序
1.申请:新建丽水农产品营销配送中心,须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农业局提交建设项目计划方案等相关申请资料。
2.考核验收:项目完成后,市农业局与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核,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农业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复。
3.补助经费发放:项目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划拨至市农业局后,再由市农业局下拨至项目主体。
(三)项目的管理
各营销配送中心应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营销配送实绩情况,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农业局报送上年度丽水农产品营销配送工作总结及本年度营销配送工作计划。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项目跟踪、定期走访、巡查考核等制度,对各营销配送中心在品牌宣传、招商引资、信息联系、产销对接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对营销配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给予帮助协调;对营销配送实绩情况进行考核评审和扶持奖励。
七、营销网点建设的其他规定
(一)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到全国大中城市建立丽水农产品营销配送中心,符合市级营销配送中心条件的同等享受扶持政策。
(二)有关境外丽水农产品营销配送中心设立条件、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参照国内执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