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发明电〔2015〕34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6日

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确保广大市民欢度喜庆祥和的春节,现就做好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开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销售燃放时间

(一)零售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至2月2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二)。其他时间一律禁止零售。

(二)燃放时间为2015年2月18日至2月20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五)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八)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九)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三、相关部门职责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共责、严格监管、联动配合”原则,各区人民政府、温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各街道(镇)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市民合法购买、安全燃放。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制止和查处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规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协助相关部门确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做好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安全巡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营业许可,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烟花爆竹销售点。

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

城管与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及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等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配送车辆的安全监管,做好对驾驶员、押运员等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全市各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救治等相关数据和情况。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设置本区域集中燃放地点,劝导业主到指定地点燃放,并制定紧急疏散预案。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对中小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经营管理。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安监部门的许可,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季节性零售许可证上标注的有效期限为2015年2月16日至2月20日),并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要按照“合理布点、控制总量、严格条件、保障安全”的原则,科学、合理、安全设置零售单位数量及规划布局,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原则上比2013年要减少一半,烟花爆竹零售点设置由各区人民政府、温州经开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联合踏勘选定,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实行产品统一配送和回收,由批发单位于2月15日下午14时起向各零售点配送烟花爆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由原批发单位于2月21日前统一回收和集中保管,不得提前和超期销售烟花爆竹。

(二)强化运输管理。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输。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向零售单位配送和回收烟花爆竹产品时,应使用批发单位专用封闭式厢式货车,并配备押运员,标明安全警示标志。不得使用普通货车或自备车辆,也不得由零售单位自行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由本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并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教育。

(三)强化质量监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标准,并且具有完整的消费类别、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燃放说明等销售包装标识和警示标识。严禁销售消费类别为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强化燃放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物业公司的管理作用,组织市民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并加强对禁放区域的管理,张贴明显的警示标记。在允许燃放时段,要加强对公园、广场等公共部位的巡查管理,切实做好秩序维护和人车流量控制引导工作,强化应急处置预案、力量、装备的准备,避免因人员大规模聚集导致事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务必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狠抓措施落实落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牵头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各部门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统筹部署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切实形成整体合力。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与执法等部门要在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地区,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采取设卡检查、路面巡查、举报核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大对违反安全规定或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一批违规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惩处一批非法经营人员,及时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窝点和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全力确保公共安全。

(三)营造宣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印制、发放有关宣传资料,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各类媒体,以专题报道或滚动字幕等形式,广泛宣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倡导依法、安全、文明的燃放行为,引导市民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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