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文号:舟政发(2009)27号
颁布日期:2009-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舟政发(200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全省提前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城市之一。据统计,到2008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6.8万,占总人口的17.4%,居全省第三位。预计到2012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到20万,约占总人口的20%。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突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提出的“增长为先、转型为本、创新为魂、民生为重、稳定为基”的工作主线,深入实施“走创业创新之路,促以港兴市、全面跨越”总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迎接大桥经济,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各级政府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福利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形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城乡覆盖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增强社区照料功能,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职能转换,规范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为,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数的3%以上。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增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功能,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到2012年,全市城乡社区均建立具备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

(二)改善、提升乡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改造基础设施,进一步健全敬老院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日托照料等服务功能。完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兴办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登记。配备好院长(主任),规范用工制度,实行从业人员就业准入制度,优先招收具有专业护理水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敬老院工作,优化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床位利用率,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面向社会招收自费寄养老人,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到2012年,全市80%以上乡镇(街道)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三)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积极鼓励民营资金、集体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多种形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到2012年,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例力争达到50%。

(四)建立市、县(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依托现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到2010年,市、县(区)都应建立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指导中心可与现有的社会福利院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市、县(区)财政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星级达标活动,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和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制度等,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一)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的补助力度。农村社区新建的示范型“星光老年之家”,市政府每家补助1万元;标准型的市政府每家补助0.5万元。对新建的乡镇(街道)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市政府每家补助2万元。县(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及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

(二)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降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门槛。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单位和个人,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有自主或租赁的场所,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符合建设、消防等部门要求,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设置床位在30张以上,民政部门应同意批准其申办,城建、规划、国土、卫生等部门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力度。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市政府补助2000元。租用用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由市政府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每张床位每年补助300元。各县(区)也应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认真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各县(区)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7〕60号)精神,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拔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要给予优先立项,城建、规划、国土、人防、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及建设用地所在地政府都应大力支持,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为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提供方便。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经民政部门认可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并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管道煤气初装费和电表、水表接入费。

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五保”、“三无”人员的,当地政府应按集中供养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老人,每张床位一次性市政府补助1000元。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补助标准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并经批准的,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

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其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自行确定。

允许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社会自费寄养老人。凡是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逐步引入市场化运行管理机制,在满足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和活动设施向社会开放。加大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补助力度,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凡是新建的每张床位市政府补助4500元,改扩建的市政府补助3500元。

五、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各县(区)要根据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整合社会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民政部门是机构养老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负责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政府补助的对象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年检、年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相关经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颁发上岗证书。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便捷、优质、优惠的医疗服务。老龄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开展为老服务,调查了解老年人现状、发展养老服务需求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星光老年之家”建设的指导。司法、工商、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宣传部门要做好舆论宣传,营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要切实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招收具有专业护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工作。要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人员素质,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稳定。要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积极探索“义工银行”等自助互助服务途径。

要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即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呼叫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全市地名管理体制的通知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依法清理整治被挪用室内停车场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