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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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1-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2001〕3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督查工作是政府办公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政府实施科学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督查部门紧密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决策督查、专项督查,取得了较好成绩。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应清醒的看到,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相比,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自身建设诸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就加强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抓好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抓好《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专题会议决定事项以及领导重要批示意见的贯彻落实。
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督查室分解落实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制定督促检查实施方案,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市政府中心工作任务顺畅、有效实施。
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依据市长讲话和会议纪要进行认真研究,采取直接督办、部门自查、定期听取汇报(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督查。凡直接督办的内容,要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遇有紧急情况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
二、上级领导机关、本级政府交办的工作应按照交办事项立项—领导审定—下达督查通知—催办反馈—督查报告的程序进行,也可采用跟踪督办、现场查办等办法,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三、围绕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督查部门要选好调研题目,按程序报批后组织专人进行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查准问题,提出建议后综合上报,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督查、谁落实的原则,建立督查落实责任制度。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为落实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第一责任人,按督查事项分工负责的分管领导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对市政府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要按职责要求主动进行落实和督查。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机构,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五、实行“大督查”,增强督查力度。各级政府、市政府部门的督查工作,受同级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委派,代表本级政府、部门开展督查工作,对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负责。
市政府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负总责。成立由市政府秘书长为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的市政府督查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研究或通报全市督查工作情况。
建立市政府督查专员制度,聘请市政府有关综合部门正副局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若干名为市政府督查专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工作情况参照执行。
有关专项督查工作,由办公厅(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进行联合督查。督查人员要敢于碰“硬”,勇于揭露矛盾,善于协调处理实际问题。
六、充分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完善督查网络建设。结合政府系统逐步完善现代化办公手段的时机,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政府督查系统现代化办公和联网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七、切实加强领导,搞好队伍建设。各级领导同志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高度重视督查工作,集中精力抓好落实工作。要为督查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方便条件,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让他们充分了解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思路,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权力。调动和保护督查人员的积极性,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县(市)区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室,县(市)区至少配备两名专职人员,督查室主任单设或由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市政府各部门督查负责人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另确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具体办理督查事项。
督查工作人员要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熟悉政府中心工作,有较强的调查研究、文字综合和分析问题、组织协调的能力。在督查工作中要坚持说实话,办实事,讲实效,既要报“喜”,还要报“忧”,发扬勤奋求实、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努力把全市政府督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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