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钢铁总厂第一炼钢厂停产治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4〕3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钢铁总厂第一炼钢厂停产治理的通知

长春钢铁总厂:

你单位第一炼钢厂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的工艺废气污染空气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城市形象,群众反应强烈。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进行停产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单位第一炼钢厂必须在2004年7月31日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结合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企业破产重组,尽快制定钢铁总厂整体搬迁改造的可行方案,尽快组织落实企业整体搬迁工作。

三、企业搬迁后,要按照清洁生产的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工艺改造,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方可恢复生产。

四、认真做好企业职工的说服教育和企业停产后的安置、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五、不进行搬迁改造或搬迁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不得恢复生产。

六、逾期不进行停产治理或搬迁改造,污染物未实现达标排放即恢复生产,将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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