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07〕119号 ---|--- 颁布日期:2007-12-1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7〕119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07〕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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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7〕119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业局、工商局、国税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了超越范围经营、异地经营、偷漏税费等问题,交易无序,市场混乱,造成一定影响。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整顿二手车流通过程中的秩序,按照国家4部委《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及我市经验,对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商业、工商、国税、国土、公安、物价6个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的二手车交易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协调二手车流通管理事宜。
二、严格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市4局联发《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葫商联发〔2006〕4号)精神,明确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属地经营,对超越范围有市无场、异地经营、变更营业场所的交易主体由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整顿,限定整顿时间,逾期达不到规定的取消资质。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二手车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市场设置必须符合商业网点规范,用地必须符合《土地法》。
四、严格发票管理,不经营商业管理部门备案不发放二手车流通统一发票,严格区分二手车经营企业与二手车市场的征税标准,防止偷漏税金。
五、合理确定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各种收费标准,建立保证金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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