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文号:鸡政发〔2007〕 61号
颁布日期:2007-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鸡政发〔2007〕6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鸡西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鸡西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建设和管理,使各项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发挥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于鸡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分类指导、增强服务、突出特色的指导思想,不断深化驻外机构改革。

第二章性质和职责范围

第三条驻外机构是鸡西市人民政府派驻外地的综合办事部门,由市政府直接领导,行使市政府赋予的职权,并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

第四条驻外机构负责对外宣传、联络协调、招商引资、信息反馈、接待服务、增加收入、协调指导我市其他企事业单位驻外机构等项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各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坚持“服务经济,服务两地”工作原则,发挥经济联络功能,为我市开展招商引资、引进人才、推销名优产品等工作提供服务。

(二)加强信息收集、整理、传递。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做好趋势性、动态性常规信息传递同时,重点向调研性信息转变,不断提高信息层次和质量。

(三)加强信访工作,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协助信访及有关部门做好我市进京、进省越级上访人员的劝返和稳定工作。

(四)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市领导及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在驻外机构所在地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和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改革与发展

第五条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总体要求,本着有利于驻外机构发展的原则,以“机构要小、人员要精,效益要好”为方向,加快驻外机构改革步伐。

第六条驻外机构保留政府派出的行政职能。要以经济为中心,以服务为手段,通过招商引资、对上争取项目资金、经销地方产品和盘活固定资产等项工作,增强驻外机构自给能力和发展潜力。

从2008年开始,市政府对各驻外机构只拨付人员工资(编内)和重点项目接待经费。停止拨付公用经费等其他经费,各驻外机构全部实行公用经费自收自支。

第七条驻外机构经协工作实行有偿服务。《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工作认定办法的通知》(鸡政办发〔2005〕74号),适用于驻外机构招商引资工作,按奖励分配形式用于驻外机构发展和奖励,其中个人奖励部分不超过招商引资总奖励金额的20%,具体标准各驻外机构自行决定。奖励资金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和接待经费。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驻外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或中层以上干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各驻外机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主要职责,制定主任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市目标责任考核机构要对主任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年终考核。驻外机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将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条加强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各驻外机构每半年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年末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如房产和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处置、机构设置、资金借贷、基本建设和其他大宗货币交易或支出、企业的注册和注销、副市级以上领导率团的重要接待,以及其他需要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请示的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驻外机构要认真做好市级各班子领导(包括离退休的市级领导)的接待服务工作,县(市)区、市直各部门需驻外机构接待的,由驻外机构按照有偿服务规定认真做好服务。

第十二条驻外机构主任及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5天以上,要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回岗后向分管领导销假。

第十三条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驻外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布置任务。全市性的重要会议和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需驻外机构派员参加的,应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参加。市有关部门对驻外机构要按照市直部门对待并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各驻外机构要加强与周边省市联络,扩大外联网络,拓宽合作渠道。驻北京联络处负责联络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等;驻上海联络处负责联络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等;驻大连办事处负责联络辽宁省、吉林省等;驻广州、深圳办事处负责联络香港特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海南省等。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驻外机构要按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驻外机构干部选调、任免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和重实践、重政绩、重公论原则,严格履行干部调入、调出程序。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坚持“逢进必考”,即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方法。担任主任科员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可以采取调任方式,即由拟调单位考核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六条加强驻外机构干部管理和交流。干部要实行竞聘上岗,切实做到全到岗,不超编。主任在同一驻外机构工作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他干部可根据工作表现和本人意愿,进行调整、交流。主任、副主任家属不得在本单位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驻外机构处级干部考核。市委组织部每年对驻外机构主任、副主任进行一次考核,其他干部每年要在本单位干部会议上述职述廉,对不胜任现职的处级干部应及时向市委建议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科级干部的任免按有关政策实行沟通备案制,科级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要通过竞争上岗方式产生拟任人选,未经市委组织部备案的科级干部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各驻外机构主任、副主任不准在企业兼职。工勤人员及企业人员实行劳动聘用制。各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所用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各驻外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健全各项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会计核算,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监督;要增收节支,注重资金使用效益;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突出特色,兼顾一般,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十条各单位财务工作在主任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市财政局对各驻外机构财务实施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从2008年开始,停止各驻外机构公用经费等其他经费预算,只保留人员经费和重点项目的接待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驻外机构财务与所属企业财务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各项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入帐,要加强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严禁混淆收入和转移收入,不准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

第二十三条要建立健全财务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务工作法律、法规。重大支出项目必须召开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每两年对各驻外机构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审计采取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即每年安排部分驻外机构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驻外机构主要领导离任时,要接受任职期间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要依据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编制财务报表,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工资总额规定的比例缴纳公积金,资金不足部分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各驻外机构在职职工(自筹编)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劳动保障保险。

第二十八条各驻外机构在岗机关工作人员(编内)参照当地行政机关工资、津贴标准执行,当地标准与我市人员工资预算差额部分,有条件的以补助形式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驻外机构资产归国家所有,统一交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享有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各驻外机构享有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没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因出租产生的收益和出借固定资产收取的使用费和管理费应上缴财政。驻外机构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及经营状况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市财政局对驻外机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驻外机构财务部门(人员)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十条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资产目录,并分别按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分类进行登记。在用、库存、对外出借、出租、投资、联营、集体和个人承包等固定资产均为登记内容。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和实物账卡,严格管理,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并列入年度财务报表。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及调出、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十一条市审计局结合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定期对各驻外机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抽查)。驻外机构主任离任前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损益等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以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和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驻外机构成立新的经济实体时,要向市政府提交可行性报告及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收益分配等具体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驻外机构以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出售、投资、担保、抵押等,须经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同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各驻外机构不准将任何企业(包括驻外机构下属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债务风险以任何形式转嫁到驻外机构或政府。

第三十四条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单位负责人和经营情况的考核。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驻外机构可将驻地国有资产委托所属企业单位或个人经营,按规定向企业单位收取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驻外机构的房产、土地等产权属国有资产,应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原以各驻外机构名义办理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暂不变更。现有未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国有资产,以及新购置的房屋、土地、设备等国有资产,应尽快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证书和相关产权归属手续,并统一办理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名下。同时,应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原始资料及产权证书等,统一交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验收、管理及备案。

第八章自身建设

第三十六条要按照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市直机关工委和驻地党组织要求,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热爱驻外工作、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三十七条要按照《党章》规定,设党支部,按照《团章》规定,设团支部,隶属市直机关工委领导。党支部负责搞好基层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省政府驻外机构党组织生活。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三十八条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廉政建设,自觉遵守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奉公,勤政务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鸡西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以往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各驻外机构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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