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服务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服务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海事局 | 文号:京海事字〔2006〕4号 |
|---|---|
| 颁布日期:2006-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海事管理机构)、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游船单位:
现将《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服务规范
1.基本要求
1.1游船单位的游船、通航水域及航线须经北京市地方海事局(市运输管理局)核定。
1.2游船单位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1.2.5《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1.2.9《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保障规划》
1.2.10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1.3游船单位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游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游船安全运营全面负责。
1.3.1建立健全游船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岗位责任书。
1.3.2制定游船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3.3落实游船安全运营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
1.3.4制定并实施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5及时、如实报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1.4游船单位的自航船舶应持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上应标明船名、载重线、载乘定员;非自航船舶应安装区县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核发的船名牌。
1.5船舶驾驶员、轮机员、渡工、橹工、排工等船员须取得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及上岗证。
1.6游船活动水域须建有游船码头及安全防护设施,并保证其技术状况的良好,以供船舶安全靠泊。码头高出船舷40厘米以上,须设置稳固的台阶板。
1.7游船活动区与非游船活动区、自航船舶航行区域与非自航船舶航行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隔开,并设专人管理。各种游艇、碰碰船和快艇等,须在不同的水域内航行。
1.8在船舶航行的航区、船舶停靠码头等明显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航标、安全警示牌以及游客乘船须知、游船开放时间、票价等公告牌。
2.船舶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2.1船舶分类
2.1.1按船舶推进动力划分为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2.1.1.1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
2.1.1.2非机动船指不依靠机器的动力装置推动而靠自然力或人力推动的船舶。(如摇橹船等)
2.1.2按船舶操纵对象划分为自航船和非自航船。
2.1.2.1自航船是指配备船舶驾驶员、渡工等船员从事水上旅游运输的船舶。
2.1.2.2非自航船是指不配备船舶驾驶员、渡工等船员,由游客自己驾驶、操纵的非机动船(手划船、脚踏船等)以及小型电瓶船、摩托艇等。
2.2船舶等级划分
2.2.1一等船舶:1600总吨以上或者1500千瓦以上。
2.2.2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者441千瓦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
2.2.3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上至441千瓦以下。
2.2.4四等船舶:50总吨以上至2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下。
2.2.5五等船舶:50总吨以下。
2.3船舶航行的技术条件
2.3.1船舶应由具有船舶修造资质条件的船厂购置、建造。
2.3.2船舶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和《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GB18168-2000)的规范要求。
2.3.2.1以LPG为动力的游船应满足《液化石油气动力游艇检验暂行规定》(2000)的标准,并应严格按照LPG动力系统操作手册操纵船舶。
2.3.2.2汽油挂桨机船应满足《内河汽油挂桨机船舶检验规程》(1997)的标准。
2.3.2.3柴油挂桨(机)船应满足《内河柴油挂桨(机)船检验规则》(1998)的标准。
2.3.2.4钢质船舶应满足《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和《船长5~10米的内河钢船检验规定》的标准。
2.3.2.5玻璃钢船应满足《纤维增强塑料船建造规范》(1991)的标准。
2.3.2.6木质船舶应满足《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1998)的标准。
2.3.2.7餐饮娱乐囤船须满足《内河囤船检验暂行办法》对客囤船的要求。
2.3.2.8漂流艇筏必须经船检合格,并配备相应的救生、防护等安全用品,在规定的航线(区)内运营。
2.3.2.9竹筏应采用新的毛竹建造,每根毛竹的小端直径≥60mm,大端直径≥120mm,长度≥7m。
2.4船舶检验
船舶应依法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航行。
2.4.1建造检验:游船单位和船厂在本市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所进行的船舶检验。
2.4.2初次检验:游船单位初次在本市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所应进行的船舶检验。
2.4.3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是指船检机构定期对游船单位船舶的船体、机械、电气及各种船舶航行设备进行的检查。
2.4.4临时检验:是指船舶发生有碍航行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包括机损事故)、改变航区或使用目的时所应进行的船舶检验。
2.4.5公正检验:是船检机构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船舶技术状况或原因进行鉴定认可、出具证明的船舶检验。
2.5船舶登记
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市的工作安排进行船舶登记工作。
2.6船舶维修保养
2.6.1船舶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和适航状态。
2.6.1.1航修:船舶在营运中利用在港停泊时间的一般事故修理。
2.6.1.2小修:结合“年度检验”对船体、动力装置及各种设备进行重点检查、调整、研磨、更换部件、清洁、保养和局部修补。
2.6.1.3中修:结合“定期检验”对船体、动力装置及各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重点修复在小修时不能解决的问题。
2.6.1.4大修:结合“定期检验”对船体、主辅机及各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使中、小修时不能解决的各种有碍安全运行的缺陷修复到正常的技术状态。
2.6.2船舶须在每日运营前、运营中、运营后进行安全例检,发现隐患应及时维修排除,杜绝带病运营。
2.7船容船貌
为使游客有一个舒适、清洁的乘船环境,各游船单位的船舶应符合以下各项标准:
2.7.1游船内外整洁,标识完整清晰,船壳无划痕、无脱落,玻璃光亮。
2.7.2游船内外不乱贴、乱放装饰物及广告标志。
2.7.3按规定位置张贴、摆放运营证件,运营证件要齐全、有效。
2.7.4服务设施齐全完好,座椅齐全,座套整洁、无污渍。
2.7.5船内无灰尘、无污物、无烟蒂。
2.7.6游船造型、装饰物和油漆图案应美观大方、鲜明醒目。不得有影响外观的碰伤、龟裂和粗糙不平。
2.8船舶档案:各游船单位应建立船舶档案,自航船舶应做到一船一档,规范统一。船舶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2.8.1船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及文件;
2.8.2船舶检验证书正本、副本;
2.8.3船舶生产厂合格证;
2.8.4历年申请检验的记录;
2.8.5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检验记录;
2.8.6修理检验记录;
2.8.7校核稳性倾斜试验记录;
2.8.8改建检验记录;
2.8.9船舶照片;
2.8.10异动登记记录。
3.船员
船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相应职务适任证书后,方可上岗。
3.1船员职务划分
3.1.1驾驶专业
3.1.1.1一、二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3.1.1.2三、四等船舶设船长、驾驶员。
3.1.1.3五等船舶设驾机员。
3.1.2轮机专业
3.1.2.1一、二等船舶设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3.1.2.2三、四等船舶设轮机长、轮机员。
3.2船员培训、考试
3.2.1申请条件:凡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和12个月以上的水上服务资历,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可申请船员考试。
3.2.2船员培训内容
3.2.2.1驾驶专业职务的培训包括:船舶操纵、避碰与信号、船艺、职务与法规、船舶驾驶、船舶管理、驾驶常识、轮机常识等内容。
3.2.2.2轮机专业职务的培训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轮机基础、造船大意、轮机管理等内容。
3.2.2.3其它专业职务的培训,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等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
3.2.2.4涉外游船船员,还须进行简单英语会话的培训。
3.3船员考试
船员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3.3.1理论考试:根据船员申报职务不同,对船舶操纵、避碰与信号、船艺、航道与引航、职务与法规、造船轮机大意等科目所进行的笔试。
3.3.2实际操作考试:指对驾驶专业职务船员的驾驶操作所进行的考试。
船员经理论考试后,有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可申请一次补考;全部科目不及格的,无补考资格。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可在6个月内申请一次补考。
3.4船员配备
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船员。
3.5船员服务标准
3.5.1遵纪守法,职责分明,坚守岗位,讲职业道德。
3.5.2礼貌待客,热情友好,对游客一视同仁,尊重游客风俗习惯。
3.5.3统一着装,服饰整洁,佩戴标志,仪表端庄。
3.5.4态度和蔼,举止文明,姿态端庄,表情自然,不卑不亢。
3.5.5语言文明、礼貌,言词简洁、清晰,有问必答,讲普通话。
3.6机动船驾驶员须遵守以下规定:
3.6.1机动船驾驶员应取得驾驶职务适任证书,方可驾驶船舶。
3.6.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航行规则,及时维护保养机器、船舶,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3.6.3严禁在非自航船舶附近高速航行,防止发生撞船事故。
3.6.4驾驶员在驾船航行时要思想集中,禁止与他人闲谈。
3.6.5禁止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船舶。
3.6.6机动船要主动避让非机动船。
3.6.7机动船员要按规定负载定额上客,严禁超员乘载。
3.6.8不准将机动船交给未取得职务适任证书的人员驾驶。
3.6.9机动船驾驶员每三年进行《适任证书》的再有效审验,合格的方准继续驾驶。
3.7船员档案
各游船单位应建立船员档案,档案内应包括以下内容:身份证复印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船员体检表、考试成绩表、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复印件、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3.8橹工、渡工、排工等非机动船船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训练,经考核持有合格证件后,方可上岗服务。
3.9救生员应取得救生协会颁发的救生员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救生工作。
4.操作规程
4.1码头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4.1.1掌握所在码头停靠船舶的载客定额、吃水深度以及船舶活动区域内的航道情况。
4.1.2负责船舶出租前的检查清理工作。包括船体是否完好;有无渗漏;船舶动力、电气系统是否正常;船上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等。
4.1.3负责码头设施、场地的检查和清理。包括乘租须知、身高测量标记是否完好、清晰;码头地面是否平整清洁;钩船专用工具、系缆设施是否坚固、齐全;码头停靠船舶的台阶或台阶板等距水面的高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等。
4.1.4乘客进入游船码头,码头工作人员应维持好游客上下船秩序,游客上、下船前,应讲明注意事项。
4.1.5坚持每日填写值班日志记录,每日下班前要做好码头场地的清扫、整理,并将船舶停靠就位。
4.2船员操作规程
4.2.1船员须提前到岗,按规定对船体、轮机、电气等各项目进行检查,并进行加油、加气和启动预热。
4.2.2游客登船后,船员应协助游客穿戴救生衣或告知救生设备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对航行中可能出现的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予以明示,待游客安全落座后方可启航。
4.2.3船舶栏杆外测甲板上严禁游人乘坐或站立。开船前,驾驶人员必须检查出入口是否关好,开船后,严禁游人往船上跳。
4.2.4船舶航行中,驾驶员必须精神集中,谨慎驾驶,加强了望,发现情况提前鸣笛、减速、倒退、停车。
4.2.5船舶抵港,待系泊牢固后,引导游客有序下船,并给予老人、儿童特殊照顾。
4.2.6出船前、收船后要认真检查船体、机械、电气、油(气)路等,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4.2.7船舱内除维修工具外,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保证舱内无积水、无油迹。
4.3加油(气)规程
4.3.1船舶加油(气)必须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远离各种火源、游客集中地以及船舶、车辆集中停靠地。
4.3.2在夏季和高温天气加油(气)时,须在上午十点前,下午四点后完成。
4.3.3船舶不得载客加油(气),加油(气)时,船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协助油(气)站工作人员加油(气),并配备相应的灭火消防器具。
5.航行保障
5.1船舶应在通航水域内航行,通航水域与非通航水域应有明显标志隔开,通航水域内禁止游泳。
5.2快艇、水上摩托艇等高速船(艇)应在固定航道或航区内航行。
5.3自航船与非自航船应在不同航区内航行。由于通航水域限制确需混行的,自航船航行时,应配备引航艇。
5.4船舶离开码头,应在确认船舶周围无障碍物后,缓速起航。
5.5船舶驶回码头,须在距码头100米时,减速航行,慢速接近码头。
5.6船舶航行时,须按照规定的航线或本船右舷方向以安全航速航行。并应做到:
5.6.1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5.6.2救生设备配备齐全,且置显见易取之处;
5.6.3灯光、信号及声号设备齐全有效。
5.7遇有下列情况,船舶必须停止航行:
5.7.1超员;
5.7.2载客不当,船舶不平衡;
5.7.3船舶技术状况不良等不适航状态;
5.7.4四级以上大风、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
5.7.5其他应停止航行的情况。
5.8船舶夜航须提前申请,在航道或航区具备夜航条件下,方可进行夜航。
5.9水上漂流
5.9.1必须在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水域范围内和低于禁漂水位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5.9.2漂流航道
5.9.2.1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小于漂流艇筏宽度的2倍;
5.9.2.2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漂流艇筏长度的4倍;
5.9.2.3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
5.9.2.4纵比降不得超过150米/千米;
5.9.2.5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不得小于1000米;
5.9.3漂流单位应在漂流航道的危险地段标明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救生点,配备救生员、救生圈和无线通讯器材。
5.10碰碰船在人造水池使用时,水深不大于1.1米,利用天然水池时,水深不大于1.5米。
6.救助
6.1船舶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应及时将遇险时间、地点、原因及救助要求向所在单位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6.2各游船单位应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救护船、艇应时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准备对遇险人员、船舶施救。
6.3救护人员要经常巡视,观察水面上船舶动态和天气情况,负责落水遇险人员的抢救。
6.4游船单位均应制定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在开航前、“五一”、“十一”等运营高峰到来前定期举行预演。
7.事故处理
7.1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碰撞、触损、浪损、触礁、搁浅、火灾/爆炸、风灾、自沉及其他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但不包括船舶污染(非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等交通事故以及船员或旅客自杀或他杀等。
7.2事故处理程序
7.2.1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游船单位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7.2.2游船单位要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并按照事故结论履行各自职责。
7.2.3事故结案后,游船单位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隐患,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建立事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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