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12-31失效日期:2004-07-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全市地名管理体制的通知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依法清理整治被挪用室内停车场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