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若干意见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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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若干意见
牡政发〔20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步伐,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发展培育成新时期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大产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纳入重要日程,统筹考虑城乡就业
(一)高度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从全市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发展的实践看,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只有转移农民,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诸多问题。必须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作为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发挥政府调控作用,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迅速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总的要求是:一是依托大中城市,加快小城镇建设,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发展非农产业和外向型农业,扩大向国外和大中城市的劳务输出,努力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二是清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强化农民就业培训,建立保障机制,畅通就业信息渠道,为农民自主择业创造条件,引导农民合理有序流动。
(三)服从城乡统筹发展的大局。要把扩大农民就业和优化城乡就业结构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与安排城镇下岗职工就业统一考虑,同步推进。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劳动保障工作作为重要职能,发挥优势,使劳动保障基础建设和就业服务指导工作向农村下移。农业部门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作为新时期农民增收的一项大的系统工程来抓。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培训机构和工商企业要向农民敞开大门。通过城乡互动,促进农民就业由无序到有序,由盲目到有组织,由自发到政府担当重要角色转变。
(四)多渠道转移农民。继续强力推进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依托比较优势发展绿色食品、畜牧业和外向型农业,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内部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乡镇企业发展,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发展小城镇,为农民进城创业求职创造更多的发展机遇,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积极开辟域外劳务市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大中城市转移;深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国外转移。
(五)因地制宜地搞好规划。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是一项长期历史发展任务,从2003年到2013年,全市每年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平均增长10%左右。10年后,农村人口增长与农民就业达到动态平衡。各地要按照这一目标,在开辟劳务市场、发展产业项目、开展就业培训、完善制度政策等方面搞好规划。规划中必须遵循依托大中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的原则,坚持在结构调整中扩大农民就业的原则,坚持外辟劳务市场与内建就业培训基地一体运作的原则,坚持劳动密集型项目优先发展的原则,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积极稳妥、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做到对待公平、引导有序、管理完善、服务到位。
二、政策扶持,平等对待农民
(六)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按照30年不变政策,举家搬迁到不设区的城市,并且户口已转为城镇户口的承包户,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土地转包一年的,可不经过村民委员会;土地转包两年以上的,报村民委员会备案。有稳定非农业收入的农户,经本人申请,可放弃土地承包权。允许农户之间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法流转。村委会或村组等农村基层组织,不得剥夺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歧视、刁难外出务工农民的家属。外出务工农民身份不变,村民待遇不变,其享有的选举权按《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七)放开全市城镇户籍。允许有条件的农民进城定居,允许农民进城租房、购房或按照城市规划集资建房。对在城镇有固定住所且有稳定工作两年以上的农民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办理城镇户口。
(八)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农民工可持住所地居民委和派出所证明,就近为其子女办理就学手续,免收择校费,与城镇学生享有同等的教育服务。
(九)鼓励农民创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农民进城进镇创办的企业,要积极为其办理手续,保证进城农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十)依法强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要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的养老、工伤、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安全监察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十一)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力。对已参加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农村劳动力,由劳动保障部门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同等享有城镇居民的就业服务。有关部门要取消限制使用农民工的用工规定。
(十二)保护好农民工的劳动权力。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报酬权力和劳动保护权力,各部门和用工单位不得出台任何针对农民的歧视性用工政策,已出台的应自行废止,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
三、开展就业培训,提高农民就业素质
(十三)强化就业培训指导机构。县以上职业培训中心,统筹搞好城乡劳动力培训。其职能是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开展农民就业培训工作。
(十四)优化整合社会培训资源。由农业部门牵头,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配合,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教育设施,建立培训基地,启动农村劳动力转业培训工程。农民培训要纳入全市统一的职业培训计划,各级职业培训机构要面向农村,吸纳农民参加。鼓励和支持农村高中职业教育和各类民办培训机构以政府委托的形式,介入农民的转业技能培训。
(十五)开展“订单”培训。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科学设置培训专业,着重突出专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培养,搞好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公民道德规范等内容的培训。要适应新形势,在农民中培训一批能操作设备、会用电脑和懂经营的中高级人才。通过培训,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打造有特色的劳动力品牌。
(十六)加大转业培训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经费,用于补贴农民转业培训。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当地政府认定的农村特困人员,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价格标准全额补贴。其它参训人员按考核合格和不合格两档,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各地自行确定)。
四、完善服务,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十七)开辟域外大中城市劳务市场。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要担负起城乡劳动力输出的职能,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作为工作重点,与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合作,定期采集、整理、传送外地用工信息,义务或有偿地为我市在当地务工的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困难。
(十八)发展培育国外劳务市场。借助本地居民的海外亲属、国际经贸企业驻外机构等媒介,加强对国外劳务市场的研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辟建国外劳务输出机构,及时收集国外劳务需求和经济技术合作的信息。充分利用各种经贸洽谈机会,牵线搭桥,引导各类经济组织在国外开展种养加、采伐、工程承包等经贸项目合作,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国外。
(十九)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各地劳动力市场要面向农民,乡(镇)要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村要设劳动保障工作站,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市场格局和信息网络。劳动力市场要从用工信息和供工信息抓起,做到农民求职登记、用工信息进市、使用跟踪服务,充分发挥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桥梁作用。
(二十)畅通农民就业信息渠道。市、县劳动就业信息网和市、县、乡农业信息网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互通有无,实行资源共享,及时在网上向农民发布用工信息。
(二十一)为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各级劳动就业部门和农业劳动力转移办事机构、驻外机构要加强劳务输出的管理和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切实维护好异地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完备异地就业手续,实现劳务输出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法规、信息咨询等项服务,与司法、劳动仲裁等部门形成联合办公机制,及时受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资争议,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帮助协调查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管理。各区劳动就业部门要履行职责,劳动监察、公安、城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城区自由务工市场的规范和引导工作,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规范有序的环境。要做好进城务工农民计划生育管理,已转为城镇户口的或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经商的成年育龄人群,在流出前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城镇后接受流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二十三)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主管农业副市长,副组长为市政府秘书长、市农委主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妇联、团市委、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计生委、市外经贸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局、市乡企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牡铁路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抓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制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有关政策;收集劳动力供求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等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
(二十四)纳入目标管理。各级领导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做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农业、劳动保障、财税、计划等部门要以抓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为己任,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
(二十五)强化基层劳动力转移职能。乡、村两级组织要肩负起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职责,确定专门人员搞好各种信息的统计、整理和发布工作。
(二十六)用典型引导推动工作创新。要总结农业结构调整、发展非农产业、小城镇、输出劳动力、土地流转等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典型,迅速形成有组织转移、先培训后转移、当作大产业抓转移的工作推进氛围。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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