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199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199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1997-04-2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199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白山政发199730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1997年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199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199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白山政发[1997]30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199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1996年,我市坚持把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落实“米袋子”和“菜篮子”责任制,努力增加有效供给,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调控市场价格,大力整顿市场价格秩序,物价涨幅逐月下降,全年商品零售价格涨幅为5.1%,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为6.4%,完成了年初省政府下达的10%以内的调控目标,实现了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和零售价格涨幅同步下降。主要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1997年全市商品零售价格涨幅要控制有6%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要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为实现上述目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狠抓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应,重点控制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确保价格调控目标特别是消费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对各地、各部门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市物价控制目标领导小组继续实行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制度。逐月公布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重点监测月环比指数。涨幅过高的地方,要及时报告,说明原因并采取调控措施。对价格调控目标完成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没有完成调控目标的,责任人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由于工作失误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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