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发〔2007〕94号
颁布日期:2007-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规则》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规则》已经2007年8月1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规则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公文运转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市政府公文运转的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具体负责,各科室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做到规范、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二条市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过程主要包括公文的接收、分办、办理、传批、审核、签发、复核、缮印和归档等。

公文接收

第三条文书科负责接收有关方面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接收领取时要认真检查核对单位、件数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

第四条收到上述公文,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或其秘书签收、拆封;收件人是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由文书科签收、拆封。

第五条签收公文应签清姓名,注明签收时间,特急件应注明具体时间。

公文分办

第六条文书科签收的公文,分类分办程序如下:

(一)办件,即上级、下级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发至市政府及办公室需办理或审批的公文(包括传真件,下同)。由文书科编号、登记并填附“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经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办公室负责人分办后,送有关科室承办。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应指定一个科室主办,相关科室协助办理(密级文件按《保密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传阅件,即上级、下级机关以及其它机关发来的需送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传阅的公文。中央(含中央办公厅)、省委(含省委办公厅)、市委的公文,由文书科登记,按照阅文范围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到阅文室阅文。国务院(含国务院办公厅,下同)、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下同)、省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和其他机关的公文由文书科登记,填附“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经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办公室负责人分办后,送有关科室承办(密级文件按《保密法》有关规定办理)。下发的国务院、省政府公文,除留存、办单送签的外,由文书科报经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发市直有关单位。

第七条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批或办理的公文,未经文书科登记、编号并填附公文处理单的,各科室不予办理,也不得送请领导同志审批;特殊紧急情况下送批的,应及时到文书科补办手续。

第八条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需要审批的公文,一般先由市委办公室办理,市委办公室转市政府办公室研办的,由文书科按分办原则送有关科室办理。

公文办理

第九条对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机关主送市政府需办理的公文,由承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下同)审核后,呈送秘书长核报市政府领导签批。

第十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审批的公文,由文书科负责审核公文的文种、公文格式以及报文单位和签发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承办科室负责审核公文是否与有关部门、地方协商会签,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凡不符合规定的,分别由文书科、承办科室写明情况呈分管领导批示后,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一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审批的公文,根据公文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办理:

(一)凡经审核符合规定且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由承办科室直接呈送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其中内容比较复杂、篇幅较长的,承办科室要整理“内容摘要”附上。

(二)对报文部门已与有关部门协商,但意见仍不一致,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协调裁决的公文,承办科室应全面了解情况,提供有关背景材料,说明意见分歧,提出明确的倾向性建议,送相关副秘书长审核后,呈送秘书长核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对市直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公文,承办科室应先请示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是否同意发文,再根据领导的意见办理。凡同意发文的按公文签发程序呈批。

(四)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把关的公文,承办科室向分管副秘书长提出,经秘书长签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

对市直部门要求注明“经市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发文的公文,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需转地方和部门的,承办科室应及时将批示复印件转有关地方和部门,其中,需要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行文答复的,按公文签发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文办理过程中,涉及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黄冈军分区的,有关承办科室应加强联系与沟通。

第十四条办公室各科室收到办件和传阅件后要抓紧处理。

(一)文书科签收的公文应在收文的当天内分送,急件随到随送。

(二)各科室收到传阅件后应随时送有关领导阅知;办件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办,急件随到随办。

(三)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内部运转时限为:急件急办,确保不误时效;其它文件7个工作日内办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发文;需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的,原则上在会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发文;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在会后30个工作日内发文。

(四)市政府部门对市政府办公室转办或征求意见的公文,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在收文后的3个工作日(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或盖章后以单位函件正式行文报市政府办公室;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答复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预告答复期限。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适宜本部门办理的,应迅速退市政府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五)市政府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相关部门及单位提交的情况汇报、调研报告、请示或代拟稿(文稿),应及时呈送交办的领导审阅,并按领导同志的指示抓紧办理。

公文传批

第十五条公文的传批、传阅原则上按照领导同志的排序依次进行,传批件由后向前送批,传阅件由前向后送阅。

第十六条公文传批过程中,如有领导同志批示送有关部门的,承办科室应及时按领导同志批示办理后再向上送批;公文传阅过程中,如有领导同志批示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阅知的,承办科室可在继续送阅的同时将复印件转有关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在领导同志传阅完毕后再按领导同志批示办理。密件复印按保密规定办理手续,严禁复印绝密、机密件。

第十七条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遇领导同志出差、出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批阅公文时,承办科室应与领导同志商定传批方式。非特殊情况,领导同志不要积压公文。

第十八条各类办件(特别是领导批办件)必须由指定承办单位或责任人承办落实,不得层层转批转办。

公文起草和审核

第十九条经领导同志同意,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承办科室按下列要求起草文稿(包括修改代拟稿、转发稿):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措施要求,应切合实际,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日期应当写具体年、月、日。

(四)市政府文件的批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求“遵照执行”或“贯彻执行”。

(五)市政府文件中一般不要引用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讲话。

第二十条各科室起草的文稿由科室负责人审查。重点审查文稿的内容是否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相矛盾,是否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其他科室的意见。对提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研究、采纳其合理建议,其中确属不能采纳的,应说明原因。科室负责人审查后的文稿应送分管的副秘书长审核,并对文稿中的重要问题同相关部门协调一致。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稿),由主办科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一步修改后,按发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文书科负责公文的综合把关工作,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公文体例(文种)、格式、行文规则等进行审核;审查公文文稿的内容是否同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有的文件规定相抵触;审查协商会签手续是否完善,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纠正文稿中的错字病句,规范用词用字(包括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对发文清样作最终校核。综合把关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承办科室协商处理。文书科综合把关后的文稿送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办公室负责人核稿。

第二十二条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的文稿,由秘书长根据文稿内容和市长、副市长分工情况签署呈批意见或签发。

公文签发

第二十三条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签发权限确定如下:

(一)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人员任免的公文,必须报市长签署。

(二)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公文、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经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致函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重大事项应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的重要决定,包括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奖励和有关公务员的决定,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文中如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应报有关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会议议定事项超出主持会议副市长分管的范围,应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呈相关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六)市长、副市长的讲话需以政府情况通报印发的,一般应经本人审定后印发,也可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第二十四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下发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应将起草或修改的文稿先经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并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送市委办公室,由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再报市长签批。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需要市长、秘书长签批的,亦按上述原则办理。

公文缮印

第二十五条公文经签发后,由文书科编号、送印。文书科缮印公文,严格对原稿负责,特急件随到随印随发。特急件、急件,承办科室要提前通知文书科,做好印发准备工作。

公文归档

第二十六条下列公文办毕后,应送文书科立卷归档。

(一)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各类文件、电报。

(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各类发文的底稿、正本及相关背景材料。

(三)会议文件:

1、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2、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文件;

3、市政府领导同志召开的专题会议;

4、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

(四)市政府向上级领导同志的汇报稿。

(五)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文件。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修改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办理结果报告。

(七)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讲话稿。

(八)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

(九)省直各部门主送市政府的公文。

(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批示办理的文件及附件。

(十一)其他有保存价值需要存档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凡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的公文,原则上将原件留存归档,将复印件转部门或地方。

第二十八条应归档的公文,送文书科办理移交手续。密级文件办毕后必须及时送阅文室,由阅文室负责保管,按期归档。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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