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视察的暂行办法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视察的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1-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视察的暂行办法
(1991年3月12日惠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人大代表对社会情况进行视察,是保证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好形式。为了使市人大代表更好地参政议政,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对本市区域内国家机关的工作认真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视察的内容:主要了解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人大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本市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和各条战线的工作情况,群众生产、生活关系重大的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视察的方式:分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的综合视察和专题视察,代表个人持证视察,代表约集几个代表组成小组持证视察和代表约集各级代表联合持证视察等方式。
三、视察的方法:代表持证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时间,由代表自己确定;要明确视察目的,拟定视察计划,通知被视察的单位;视察中,可采用听汇报,察看现场,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方法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视察结束后,及时将活动情况告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四、视察的区域: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在其工作或居住的所在地进行,同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如需超出县(区)在市范围内视察,应告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便提供方便。解放军代表到地方视察,通过视察地的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安排。
五、代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属于县(区)、乡镇职权范围内的,可以直接交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交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全市的重要问题或跨县(区)的问题,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处理。
六、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负有接受代表视察的义务,须以负责的精神,如实介绍情况,虚心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对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事,及时答复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七、代表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代表视察,妥善安排代表所担负的工作、生产任务,为代表外出视察提供方便。代表脱产视察的时间每年为七天至十天。
八、代表要踊跃开展持证视察活动;在视察中要依法办事,遵守保密规定和被视察单位的规章制度,主动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九、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