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焦政文〔2008〕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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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意见
焦政文〔2008〕13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尾矿库安全管理,强化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深化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和规范尾矿库安全管理
(一)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尾矿库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严格加强尾矿库职工的教育培训和尾矿库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隐患治理所必需的资金,对尾矿库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整改,尾矿库需要闭库的,要做好坝体和排洪设施的维护,按照建设规定实施尾矿库的闭库工作。
(三)尾矿库生产运行或整治过程中,其隐患可能危及下游居民和其他设施时,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确保下游群众及设施的安全。
(四)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明确每座尾矿库监管责任单位及安全监管、安全技术人员;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负责实施无主尾矿库的闭库工作;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运行,依法组织打击各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以及危及尾矿库安全的各种行为。
(五)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县(市、区)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听取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把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议题,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专题研究和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尾矿库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尾矿库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尾矿库安全的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及时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库区下游建设规划及监督检查,确立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依法提请县级政府清理库区下游控制区非法建设的生产、生活设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已闭库的尾矿库资源的再开发利用管理,同时依法查处库区及周围违法乱采滥挖行为,确保尾矿库安全生产经营。
水利部门负责尾矿库防洪设施,每年汛前防洪检查和汛期防洪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存在防洪调洪安全问题的尾矿库。
环保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运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依法查处建设运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尾矿库。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尾矿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
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监察,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尾矿库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进行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并对作出的结果负责。
二、严格整治尾矿库,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八)分级实施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市政府负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协调指导(焦作市尾矿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见附件)。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中央企业、省管企业、跨地市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尾矿库安全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部门,对非法建设库、违规运行库和超期服役库、停产停用库中的危库、险库、病库以及需要闭库的尾矿库进行专项整治,限期解决尾矿库存在的历史遗留隐患。
(九)尾矿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1、新建、改建、扩建(含尾砂回采利用)尾矿库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施工的;
2、生产运行尾矿库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验收手续的,或者排水、排渗、泄洪系统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违规在尾矿库内采砂、二次回选、回水利用等的;
3、超期服役库、停产停用库中的危库、险库、病库以及需要闭库的尾矿库。
(十)各级政府要组织做好整治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库、生产运行尾矿库存在的问题,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对危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产、组织抢险;对险库、病库,责令限期消除险情。对长期停产停用的无主尾矿库,县(市、区)政府应当指定单位依法实施闭库。
库区下游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县(市、区)政府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要对居民和重要设施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
对存在重大隐患但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整治的尾矿库,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吊销有关证照。
三、完善措施,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按照采矿量或者尾矿量每吨8元的标准按月提取安全费用,用于尾矿库的隐患治理。
(十二)建立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县(市、区)政府指定的尾矿库主管部门,要对尾矿库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汛期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特殊情况随时进行安全检查。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及跨地市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要接受当地县(市、区)政府的监督检查。
(十三)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营;下游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要建立企业、所在地县、乡统一应急联动机制,并与周边村庄联合开展应急实战演练。下游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的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尾矿库服役期满前1年进行闭库设计,并依据批准的闭库设计进行闭库施工,闭库施工完成后申请闭库验收。
(十六)对生产经营单位破产停产,无力实施闭库的,由当地政府对其资产依法进行处置;用于闭库的处置资金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财政承担。
(十七)尾矿库下游居民、重要设施必须搬迁的,先有库后有居民、重要设施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先有居民、重要设施后有库的,由企业负责。当地政府应当协调解决搬迁安置问题。
(十八)对规划建成的尾矿库,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库区下游设置控制区,在控制区内不得规划建设生产、生活设施。
在生产运行尾矿库库区范围内,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探矿、采矿权。
(十九)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将恶劣天气信息通报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监督其采取妥善应对措施。
(二十)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尾矿库安全监控中心,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检测尾矿库运行参数,按规定标准安装安全标志、运行参数观测系统和坝体位移预警系统。
四、严格责任,严肃尾矿库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二十一)严格监管执法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严格企业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投入不到位或者未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法从严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严格中介机构责任。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焦作市尾矿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焦作市尾矿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全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河南省尾矿库治理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为切实加强对尾矿库的治理,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总体要求
(一)全市所有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每年都要依法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对于评估评价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业主单位必须立即整改、整治,消除危库、险库、病库。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统一指导、协调、督办,坚决防止失控漏管。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下游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要组织协调建立尾矿库安全预警系统,制订并实施有效的防范和避险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要严厉打击危及尾矿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下游居民或重要设施安全。
(三)尾矿库业主单位对治理后继续运行的尾矿库要安装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尾矿库业主单位,都要建立各自的巡查监管机制,切实负起各自的监管职责,确保每一座尾矿库都在有效监管之下,确保所有隐患都能得到及时整改。
二、实行尾矿库专项治理责任制
(一)成立焦作市尾矿库治理领导小组
焦作市尾矿库治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各位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建委、水利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等组成。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位副组长要按照工作分工和责任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督导工作,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尾矿库治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尾矿库治理、安全监管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抓好各自工作的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尾矿库治理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尾矿库治理工作机制。
分包责任人见附表。
(二)逐级签订尾矿库治理目标责任书
市政府要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尾矿库治理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要与各乡(镇)政府、尾矿库业主单位分别签订治理目标责任书。对于近期确定的治理项目和今后需要新上的治理项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都必须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近期省里确定我市的8个尾矿库治理项目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必须立即到位),确保尾矿库治理工程质量并按期竣工。此项工作要于2009年1月30日前完成。
(三)全面履行尾矿库治理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尾矿库安全的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及时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治理工作,主持研究和解决尾矿库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尾矿库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的搬迁工作,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停产治理的尾矿库实施关闭。
各县(市)区政府副县级以上分包责任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治理工作,每周要亲自带队检查一次尾矿库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保证尾矿库治理工程按设计要求顺利实施。
各(乡)镇副科级以上分包责任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尾矿库治理进展情况,监督尾矿库按计划要求进行治理。
尾矿库业主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必须切实负起尾矿库治理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安排专项资金治理消除隐患。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及时提取和安排安全费用,专门用于尾矿库、灰渣库、赤泥库隐患治理。
尾矿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监管人员是分包尾矿库治理工程监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分包尾矿库治理工程的安全监督,监督尾矿库治理工程,保证工程进度。
尾矿库安全技术人员是分包尾矿库治理工程安全技术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尾矿库治理技术指导,监督尾矿库治理按照设计施工。
建设单位每周三前必须将工程进度情况报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周四前将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情况核实汇总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县级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市安监局要根据各地、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时督导、协调。
三、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程序
(一)对全市所有尾矿库隐患进行治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认真地对本辖区内的尾矿库进行排查,并登记造册,不得漏查漏报。要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估评价,督促业主单位及时安排相应的治理项目,全面彻底治理。市安监局要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出现失控漏管现象。
(二)对于省里近期确定的8个尾矿库治理项目,要按如下程序实施:
1.尾矿库治理资金划分认定
无业主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破产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破产裁决文书认定;连续亏损两年的企业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审计等部门认定。库区下游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等部门认定。对省政府(省安监局)确定的8个治理项目资金(见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目标责任书),市财政局要按照豫财办建〔2008〕436号文件要求落实到位,同时,由市财政局牵头,商市安监局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办法。
2.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
2009年1月30日前,尾矿库治理建设单位委托在省安监局备案的中介机构编制尾矿库隐患治理安全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以及跨省辖市尾矿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和批复。其他尾矿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和批复。
闭库的尾矿库需要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进行隐患治理的尾矿库需要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应含有安全专篇、工程投资概算、落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
3.立项
2009年2月15日前,尾矿库治理单位填写立项报告(附安全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尾矿库治理配套资金承诺书),报送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立项报告进行审查。
4.项目验收
治理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编制《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填报《尾矿库隐患治理验收报告书》。
治理项目竣工并试运行三个月后,由市安监局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对辖区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逐一组织预验收,填报《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汇总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全省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进行总体验收。
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办理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尾矿库专项治理时间安排
全市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自2008年12月全面启动,近期省级资金支持的8个治理项目,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生产、生活设施安全的尾矿库治理工作必须在2009年4月30日前(汛期前)完成,其余有隐患的尾矿库治理工作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
五、相关要求
(一)尾矿库治理企业和政府指定的无主库治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是实施尾矿库治理工作的主体,负责项目申报、设计、招标、监理、施工等工作。
(二)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尾矿库治理工作负有监管责任。负责项目组织的申报、立项、审查、批复、合同签订、工程验收等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包库县(市)区、乡级责任领导、安全监管人员、安全技术人员等组成的尾矿库治理责任领导小组。
(四)承担尾矿库治理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市安监局要加强对治理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该方案由市安监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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