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全民创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08〕92号
颁布日期:2008-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全民创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回归创业的通知》(鄂发[2008]12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荆发〔2008〕9号)精神,切实推动全民创业,扎实开展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主体

凡具有本市户籍、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年龄内城乡劳动者,均为平等创业主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本市外出务工的回归创业人员、科技人员、行政单位辞职人员、事业单位人员、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及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二、关于创业登记管理

(一)对创业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并发放《创业登记证》。《创业登记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限本人使用。

(二)《创业登记证》由创业人员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创业所在地的社区登记后,到其地方税管理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在塔影、浏河、石化三个地税分局纳税的创业人员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三)创业人员凭《创业登记证》在本市范围内享受创业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优惠扶持时,应在《创业登记证》上标注,并建立相应台账。对创业人员收费时,必须在《创业登记证》上如实记录,接受监督检查,收费部门及人员如不填写记录,创业人员可拒缴。

(四)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紧密协作机制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创业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对《创业登记证》实行定期检查和年检制度。

三、关于税费减免

(一)所有创业人员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三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等)、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医疗机构登记费、医疗机构校验费;

3、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就业援助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的,在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时,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5、交通部门收取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6、地税部门代收的地方教育发展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7、商务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8、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9、水利部门收取的防汛费、河道采砂管理费;

10、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11、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卡工本费、特种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12、物价部门收取的服务价格审检费、服务价格监审证工本费;

13、文体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含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费)、体育市场管理费、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4、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家电维修范围核准证工本费、家电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15、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16、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农机服务费、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所有创业人员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地税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创业人员每月经营收入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100元。没有应税所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创业人员自主创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1、复员退役人员自主创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和手工业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符合荆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条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自主创业的(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以后国家若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3)关闭破产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4)改组改制企业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再就业的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在农村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五)创业人员自主创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相关收费优惠:

1、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自主创业的,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及人事事务代理,凭《创业登记证》、高校毕业证、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免收3年代理费。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录用后,创业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创业年限由劳动保障部门凭《创业登记证》和其他有效凭证认定。

2、进城创业的农民、农村流动性小商贩、进城在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流动商贩,凭有效身份证明,免交各项行政管理类收费(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业除外)。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体经营者和专营农产品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三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关于创业补助和奖励

(一)鼓励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创业,公务员辞职按国家规定办理。公务员辞职创业可凭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辞职证明和《创业登记证》,到原公务员关系所属地的创业指导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领取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两年后仍正常经营的,凭两年后的纳税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6个月内向《创业登记证》发放地的创业指导机构申报,经审核后,可给予2万元的创业奖励。

(二)鼓励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应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离岗创业期间,三年内保留身份、编制、职级,工资续算、职称评定、身份转换等不受影响。三年后申请回原单位的,按相应职级重新安排工作。愿意辞去公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并按经费供给渠道和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补齐相应社会保险费用。

鼓励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创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从事创业活动。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允许事业单位人员和科技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与职权无关的第二职业、兼职创业或参与股份经营。

(三)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主创业的,凭《创业登记证》、身份证和有效失业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一年后仍正常经营的,凭一年后的纳税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在6个月内到原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创业指导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资金按原失业保险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区)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自主创业的,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创业登记证》可继续享受至少一年的低保待遇。农村“低保”户、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创业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凭《创业登记证》、一年后的纳税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在6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创业指导机构进行申请,经审批后可享受1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资金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五)残疾人自主创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满一年并正常经营的,经县以上残联审核,由当地残联报批从就业保障金中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助。

(六)对就业援助对象创业实行奖励和再就业政策扶持。就业援助对象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当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就业援助对象自主创业一年内缴税5万元且吸纳就业人员10人以上的,凭营业执照、《创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副本)、工资单、社保缴费凭证、纳税凭证及创业指导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在满一年后的6个月内向《创业登记证》发放地的创业指导机构申报,经审核后给予创业人员1万元的奖励。

(七)自主创业实体招用享受原三年期限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的就业援助对象的,可继续享受两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的企业,当年吸纳本市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应期限内,对企业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奖励性补贴。

(八)就业援助对象被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的,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九)对创业扶持基地实行奖励。当年新办贸易市场创业人员经营摊位占经营户总数30%以上、原有贸易市场创业人员经营摊位占经营户总数20%以上的,凭市场营业执照、创业人员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创业登记证》、创业者与市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劳动保障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创业扶持基地认定。

对被认定的创业扶持基地,按基地吸纳当年创业人员摊位数,给予基地每个摊位每年500至1000元奖励。政府主办和享受政府资金扶持的创业扶持基地,对就业援助对象实行租金减免,摊位月租金低于200元的免收租金,月租金高于200元的每月减免200元租金。

(十)加大对创业培训机构的投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经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年培训合格学员400人以上且创业成功率达到50%的,凭学员培训台账、学员身份证、学员结业证及《创业登记证》,从同级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给予4万元奖励。

五、关于创业指导机构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创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创业指导、创业项目收集评审及推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小额贷款担保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相关协调等工作。市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原则配备6至8名工作人员,县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原则配备3至5名工作人员。各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实行以钱养事原则,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全市地名管理体制的通知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依法清理整治被挪用室内停车场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