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文号:荆政发[2007]31号
颁布日期:2007-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的通知

荆政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

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管理一张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体制。荆门城市规划区71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段、投资超过50万元的项目和其它重点项目的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区域和项目的规划,由东宝、掇刀两区政府负责审批,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建成区具体范围指:荆门城区东至207国道复线东1000米,南至荆宜高速公路,西至荆烟公路3号桥—-605研究所—-天鹅池—-荆沙铁路,北至长荆铁路—-葛洲坝水泥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段包括:漳河风景区,襄荆、汉宜两条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重点项目指城市能源、水源、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等。

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项目的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要依据荆门城市总体规划,尽快编制完成中心城区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重点编制城市近期重点发展区域、老城改造地区、高速公路出入口两侧、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要达到100%。编制城市给水、排水、道路交通、公交、环卫、园林绿地、城市“四线”等各专项规划。

东宝、掇刀两区政府要积极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规划区范围内漳河、子陵、牌楼、麻城、团林等5个建制镇的功能定位,并抓好各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农村建设规划。

要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编制的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三、严格控制城区零星开发建设

老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成片改造的原则。老城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新城区(含开发区)3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审批。对于老城区的零星土地、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原则上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储整合,实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引导下的经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划部门要对拟出让的地块明确土地用途,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四、严格控制私房建设

在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严禁新增宅基地建私房,严格控制改(扩)建私房。对老城区中的零星危旧私房,由土地部门进行收储或在原址按原规模进行维修加固处理,加固时不得扩大建筑面积,增加建筑层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漳河、子陵、牌楼、麻城、团林等建制镇镇区和村庄,要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五、严格实行“四线”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抓紧完成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文物保护紫线等城市“四线”控制线划定工作。严格控制规划城市道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进行其他建设活动。要加大城市各类绿地的保护力度,禁止开山炸石和乱砍滥伐,实行封山育林,恢复山体植被,保护生态环境。切实保护城市水体,严禁侵占各类水面进行建设活动。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共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管理。

六、加大违规建设的监管力度

对违规建设的监管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实行两区和职能部门双线负责制。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责任主体是东宝、掇刀区政府,执法主体是市规划部门;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城市规划控制区之内的责任主体和执法主体是东宝、掇刀区政府。市规划部门和东宝、掇刀区政府,要各司其责、紧密配合,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各种违法建设。对严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安全和城市“四线”的各种违法建筑物,要依法进行强制拆除,通过严格执法,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监督,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要建立和完善规划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划行政许可程序越权审批、不按相关政策法规出让(出租)土地以及制止违法建设活动不力的行为,市监察部门要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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