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政府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能,规范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将人民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处理在基层,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5〕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级终结”的解释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若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豫政办〔2005〕101号文件解释是:“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

二、关于“三级终结”的组织机构

根据豫政办〔2005〕101号文件要求,市、县两级成立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职责。市、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副县(市、区)长任主任,副秘书长(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司法局、法制办(局)分管业务的负责人任副主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政府工作部门也要相应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具体承担本部门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职责。

三、关于“三级终结”的办理程序

(一)乡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60―90日)办理完毕,并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复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复查完毕后,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复核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

(二)县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60―90日)办理完毕,并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复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复查完毕后,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复核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机关是省人民政府。

(三)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而且在上级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复查机关为市级政府主管部门;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复核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如果问题复杂,涉及多个业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无权处理,复查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复核机关为市人民政府。

(四)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而且在上级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复查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复核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如果问题复杂,涉及多个业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复查机关为市级人民政府,复核机关应是省级人民政府。

(五)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为垂直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

(六)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可作为信访事项的办理单位。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并在法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的,复查机关为企、事业单位的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而且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复核机关应是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如果问题复杂,涉及多个业务部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复核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

(七)省属、部属企业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事项处理的性质以及处理权限,参照本处理意见实施。

(八)信访事项做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后,信访人未在30日之内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视为终结意见。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不应纳入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程序。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起始点不能在村民委员会一级或村民小组一级,同时,在企业内部不能实施三级终结。

(三)国家有关行业性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另有法定程序的,依照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可以向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企业无主管部门的,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受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

(五)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事项需要进行听证的,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六)2005年5月1日之前尚未办理完毕的信访事项,应纳入《信访条例》规定的三级终结程序办理;已经办结的,各级受理机关要认真审查原办结意见,如果原办结意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落实到位,信访人又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应不再受理,并出具不再受理意见书。

(七)各级各部门要依法、按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对于在复查复核过程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依据《信访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由信访、司法、法制等部门人员组成常设机构。市级配备一定数量的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政策理论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信访督查专员,县级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信访督查员。

(九)各级各部门要依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办法。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原洛市信领字〔2005〕24号文件即关于印发《洛阳市处理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实施意见》(试行)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洛阳市×××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

二○○六年四月十日

附件

洛阳市×××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

意见书

(200)号

一、信访人代表(1-5名)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住址或单位

二、信访人反映(申请复查、复核)主要问题

三、调查(复查、复核)情况

四、处理(复查、复核)意见

五、告知意见:如不服本处理(复查)意见,应在30日内持处理(复查)意见书和请求复查(复核)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六、主持复查复核领导姓名、职务。

常设成员姓名、职务;相关部门人员姓名、职务。

七、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印章制作参照市政府复查复核专用章)、时间。

八、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时间、签字。

注:第五项告知意见:必须写明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是申请信访复查;必须写明信访人到哪一级政府、到哪级法院、到什么机关进行申请复议、诉讼、复查。不能简单写成“到上级政府、人民法院、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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