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教育局文号:平教人〔2008〕4号
颁布日期:2008-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教人〔2008〕4号

局属各学校、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

为加强对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管理,确保支教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市教育局制定了《平顶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平顶山市教育局

直属学校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属学校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支教工作水平,确保支教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通知》(平教人〔2006〕6号)和《平顶山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成立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副局长冯军任组长,副调研员马庆业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领导局直属学校支教工作。

2.研究议定支教工作的政策、计划、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

3.审定支教工作实施方案。

(二)成立支教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组干科,并设专人负责。办公室主任由组干科科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宣传科、计划科、师训科、普教科、职成教科、社办、幼教科、监察室、职改办负责人担任。管理办公室职责:

1.制订支教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支教工作。

2.负责对支教教师的常规管理工作。

3.负责与支教学校和受援县(市)区教体局及受援学校重大事宜的协调工作。

4.负责支教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5.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支教工作管理

(一)支教学校

支教学校要积极帮助支教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做好支教工作。学校领导每季度到受援学校召开一次座谈会,了解支教教师的代课出勤情况、支教的效果、学生的反应等,并帮助解决支教教师的实际困难。

1.加强对支教教师的管理。做好支教教师的思想工作,不断提高支教教师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水平,使其做到爱岗敬业,确保支教工作顺利开展。

2.开展送课下乡。学校要定期派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经验丰富并有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到受援学校举办讲座、说课、上示范课,帮助提高受援学校教育教学水平。

3.加强与受援学校的联系。及时了解其教育教学动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经验交流活动,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受援学校给予物质支持,帮助其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4.关心支教教师的生活,为其安心支教创造必要的条件。教师支教期间,除转临时组织关系外,其它各种福利待遇不变,工龄、教龄和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同时要按时足额发放支教教师的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

(二)支教教师

各学校支教教师由教育局统一审定。支教教师支教期间由受援单位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支教教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坚持以校为家,原则上每月向双方学校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努力做到双方学校满意,教职工满意,学生及家长满意,各级领导满意。支教管理办公室原则上每学期对支教教师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

1.以大局为重,克服困难,不给受援学校添麻烦。按时到支教单位报到,不准聘请代课教师顶岗,不准擅离职守。

2.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团结同事,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3.严格遵守支教工作各项规定,服从受援学校的工作安排,自觉遵守受援学校常规管理制度,不迟到、早退、旷课或擅自调课。

4.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的各项政治业务学习、教学教研等活动,承担不低于受援学校教师的平均教学工作量,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严谨治学、热爱学生、尊重家长,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5.坚守教育教学岗位,原则上不准请假,确需请假时,向局管理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三)考核

对支教学校和支教教师进行考评(核)。考评(核)分为平时考评(核)和定期考评(核)。平时考评(核)通过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以座谈的形式并结合学校评价、学生评价、出勤记录等情况进行。定期考评(核)即正常的年度考评(核)。年度考评(核)由市支教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在其受援学校进行。考评(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支教教师如符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干部任命、参评优秀教师、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推荐享受市政府津贴等荣誉称号条件的,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支教工作的,一律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2.支教学校在支教工作中被考评为优秀等次的,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在评先评优、调整使用、年度考核、奖惩等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单位3年内不准参与评先评优,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不准参与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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