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的通知
平政〔2003〕5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6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3〕10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河南省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暨省辖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50号)要求,为安排部署我市的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的行动,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03〕56号)。按照方案的要求,市政府组织人员对全市不法排污企业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和排查,清理整顿企业的名单已经确定(附后)。为切实保证整顿任务的落实和完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政策、法律依据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环保局关于加快我省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7号)。
二、清理整顿的标准、时限
(一)标准
1、关闭、取缔标准: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
2、淘汰标准:拆除设备、就地销毁、禁止向其他地区转移。
(二)时限
1、关闭、取缔企业:2003年9月20日前关闭、取缔到位;
2、停产治理企业:2003年9月20日前停产到位;
3、未办理环境评价手续的企业:予以处罚,2003年9月20日前补办手续;
4、未执行“三同时”的企业:予以处罚,2003年12月31日前完善设施;
5、超标排污企业: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
三、检查验收与责任追究
按照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限要求,市政府将组织人员分阶段对各县、区、市整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成绩,实行一票否决。
凡因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清理整顿工作行动不力、整顿不到位的,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平顶山市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名单(略)
二○○三年九月四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