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韶府办〔2008〕307号
颁布日期:2008-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8〕3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和市政府关于《韶关市采石场关闭和复绿规划》(韶府办[2004]99号)精神,自2004年7月至今,全市共关闭采石场90个,实现了省政府下达的我市采石场总数控制在110个以内的目标,10万立方米以下的采石场也基本完成了扩大生产规模的改造,“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逐步健全,采石场的整治复绿工作初见成效。为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采石场总量的控制指标

露天开采的石场(包括建筑石料、装饰石材、水泥用灰岩等三种石矿)数量,纳入采石场总量控制指标。根据《通知》下达给我市的115个采石场控制指标,各县(市、区)的采石场控制指标调整为:武江区12个、浈江区7个、曲江区12个、始兴县10个、仁化县12个、翁源县13个、乳源县10个、新丰县11个、乐昌市16个、南雄市12个。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做好辖区内采石场的规划布局工作,严格执行下达的控制指标,严禁超指标设置采石场。

二、严格执行采石场的最低开采规模

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建筑石料采石场的最低开采规模调整为每年5万立方米(浈江、武江两区仍为10万立方米),水泥用灰岩的最低开采规模调整为每年30万吨,装饰石材的最低开采规模调整为每年1万立方米。新设采石场要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原有采石场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应于2010年底前完成改造;对不按要求进行改造的,不得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并于2010年底前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后,由当地政府发布公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关闭,相关部门要注(吊)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爆炸物品,拆除生产设施,遣散从业人员。

三、严格执行采石场的设置权限

根据有关规定:年开采量10—30万立方米(不含3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年开采量30—50万吨(不含50万吨)的水泥用灰岩,年开采量1—2万立方米(不含2万立方米)的装饰石材,由地级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年开采量5—10万立方米(不含1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发证或擅自下放审批发证权。

四、进一步规范采石场的设置工作

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石矿资源不再设置探矿权,直接设置采矿权。新设置的采石场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受让人或以不正当理由干预采矿权的设置和出让工作。

五、各负其责,加强监管

新设置采石场在采矿权出让之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征求同级安监、环保、水利、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根据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及时为采矿权竞得人办理相关材料的审查手续。在采石场的生产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采矿权人履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行水平台阶式开采情况(安监部门负责)、影响周边环境情况(环保部门负责)、造成水土流失情况(水利部门负责)、复绿工程技术质量情况(林业部门负责)等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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