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首批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的通知

颁布单位:教育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首批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的通知

教师厅函[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策部署,2014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对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根据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部署安排,经研究,我部决定组织申报首批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将此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性举措,采取切实措施实行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体制,强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队伍的统筹管理。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教师人事关系和聘任交流,实行教师“无校籍管理”,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配置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激励保障政策,合理规划校长教师的交流轮岗工作。通过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体制,大力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取得工作实效,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在省域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国范围具有一定影响。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1.以省为单位组织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推荐1—2个地(市)或县(区)申报首批示范区。申报示范区的地(市)或县(区)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如无工作基础也可以不推荐申报。

2.教育部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并结合相关工作进行实地抽查,经面向社会公示后,最终确定示范区入选名单,并予以公布。

三、报送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把关。请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及申报表(见附件)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周恒,黄伟

联系电话:010-66096801,66097580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国家级示范区申报表.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4/12/03/20141203162536820.doc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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