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政办秘〔2014〕121号
颁布日期:2014-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安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主要包括:

(一)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二)已经发生,但影响范围可能扩大、危害程度可能加重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三)社会安全事件信息,预警发布适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市政府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发布”的原则。

各县(市)区和市经开区(以下简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由县区发布。特殊情况,可报请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代为发布。

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各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发布。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务院、省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市政府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和县区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分析、研判,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会商结果作为制作预警信息的重要依据。预警须经信息发布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发布。

特殊情况需报请市政府审定的,由市政府应急办核定意见后报市政府负责人签发。

市政府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和县区发布的各类预警信息均须同时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七条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发诱因、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危害后果、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咨询方式等。

第八条预警信息应当通过以下渠道发布:

(一)通过电话、传真、政务网、短信平台等向市政府相应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县区、乡镇、街道、驻宜部队及新闻媒体等发布;

(二)通过广播电视台、报纸、网站、手机短信、微信、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九条各媒体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或者相关群体传播。

本市广播电视台、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予以发布,并在预警信息解除前滚动播发。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单位要建立重大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市内纸质媒体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以最快速度在报纸醒目位置予以登载。

第十条县区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要发挥基层信息员作用,必要时采取派宣传车、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对医院、学校、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等特殊场所或警报盲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内容,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重新发布。

第十二条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县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报告省政府,同时根据需要向安庆军分区、武警支队、预备役部队等单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第十四条市域以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市的,市政府应急办应立即通知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有事实证明不会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十六条市政府应急办对全市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综合管理,逐步整合全市预警信息资源,指导、督查、考核、评估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工作。

第十七条各县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指挥督办作用,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对本辖区、本系统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和各项应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督查、指导。

第十八条市政府依托市气象部门现有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预警信息进行权威发布。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具体运行机制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市政府相关部门用于应急信息发布的监测资料应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工作纳入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预警信息发布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渠道;支持各县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创新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编造或传播虚假预警信息的;

(四)擅自更改预警信息内容或不配合预警信息发布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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