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市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2009〕123号
颁布日期:2009-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市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蚌政办〔2009〕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激励义务兵安心服役,巩固和提高我市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提高市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每年由市民政局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市区农村人均纯收入进行确定,并实行自然增长机制。

二、市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落实解决。

三、新标准自2010年1月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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