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文号:巢政〔2015〕98号
颁布日期:2015-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4日

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工作。

第三条市公管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大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社局、市公管局、市房产局、市重点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居巢经济开发区等为成员单位。

第四条市公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管局,负责市公管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管局局长担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公管委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和相关政策,报市政府批准;

(二)研究决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特殊事项;

(四)审核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五)研究市公管委办公室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市公管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落实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要制度和相关政策;

(二)组织筹备市公管委相关会议,并督查会议决议和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负责拟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程中的具体事项;

(五)组织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一执法监督;

(六)负责市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市公管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具体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前期立项审批,参与省、合肥市和巢湖市重点建设项目及政府性投资项目交易的监督检查;

(二)市住建、交通、水务、财政、国土、房产、教育、卫生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并对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受理和处理投诉;切实加强标后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相关信息的公开,负责本行业竞争主体、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市场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责令整改,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市公管局。

(三)各项目单位除积极配合行业部门监督检查外,应全程负责交易行为、交易过程以及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相关市场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书面告知市公管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四)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批及交易后的监督管理,下达政府采购任务,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人社局负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起的劳动纠纷,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公管局;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调查、处理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社保问题的投诉。

(六)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参与交易市场主体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跟踪审计,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审计对象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公管委办公室。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法人资格的管理,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行为进行监管检查。

(九)市法制办负责指导、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制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依法办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行政投诉、行政复议等事项。

(十)市公管局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2、审查公共资源交易方式、交易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合同进行备案;

3、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4、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

5、依法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6、承办市公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八条市公管委实行全体会议、办公室会议制度,会议形成的意见以决议和决定的形式下发执行。

第九条市公管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市公管委全体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一)讨论制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计划,分解年度目标任务;

(二)研究制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政策;

(三)协调解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程中涉及其他单位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需要提请市公管委全体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公管委办公室会议一般根据需要召开,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有关单位或部门参加。市公管委办公室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一)研究市公管委办公室工作计划;

(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市公管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程中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市公管委全体会议及办公室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需要发文的,由市公管委办公室负责起草,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章纪律及要求

第十二条市公管委全体会议、办公室会议讨论的事项,在没有作出决议或决定前,或者虽已作出决议或决定但暂不对外公布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信息。

第十三条已经由会议决定的事项,市公管委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四条召开市公管委全体会议、办公室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请假情况通知市公管委办公室,同时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市公管委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应当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积极主动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因推诿、拖延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市公管委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并造成国有权益损失的行为,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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