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涉企证照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滁州市涉企证照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涉企证照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滁州市涉企证照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各部门涉企年检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办事,创优企业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对企业的年检项目应当逐步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实行联合年检。

第三条联合年检应遵循依法审核、公开规范、办事高效、有效管理和方便企业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核和一次收费。

第四条在市工商局和城区各分局设立登记的所有企业,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登记证、各类许可证、资质证书等,凡是需要一年或数年进行一次检验、审核的,或省级部门委托、授权市级部门年审、年检的,或换证期限在3年以内的,统称年检,都应纳入中心窗口集中办理。

中心应当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每年根据年检业务要求、中心场地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中心实行联合年检的项目。

第五条省级部门年检的事项由市级部门依法初审的,市级部门的初审纳入联合年检,由初审部门负责上报。

第六条中心和市工商局共同组建联合年检办公室,负责联合年检的牵头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七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设立联合年检窗口,联合年检工作人员,一般应以窗口工作人员为主,年检力量不足的部门可增派人员。暂未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在集中年检期间应安排专人参加联合年检。

第八条参加联合年检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函告中心,详细说明年检项目、年检对象、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处罚标准、收费和处罚依据、注意事项等。由中心审查后,按照中心安排,统一向社会发布联合年检公告。联合年检收费项目一律在联合年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

各相关部门还应在部门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上主动履行公告义务。

第九条各部门应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降低收费标准。年检工作在窗口实行一审一核,各部门应努力整合年检职能,扩大窗口授权。

年检期间,市工商部门应将有关工作人员口令移交窗口工作人员,并安排审核人员进窗口办公,提高年审效率。

第十条联合年检由联合年检办公室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一次性收取年检费用。

联合年检办公室将申报材料转送相关部门审查,审查结果由联合年检办公室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年检项目有先后顺序的,也应一并受理。前置项目年检完成后,内部传递给其他相关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前置项目年检结果办理年检。

年检结果以证照形式反映的,由结果出具部门负责扫描,录入中心自动化审批系统。其他相关部门需要核实资料的,自行下载打印,不得再要求年检对象提供。

第十二条只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年检事项一律实行即时办理。需要现场勘验的,自收到申报之日起,由联合年检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与企业约定现场勘验时间,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赴企业现场勘验。各年检部门在勘验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年检不合格的,由联合年检办公室一次性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开展企业联合年检的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联合年检按企业分类分段进行,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年检时间与上级部门规定有冲突的,各部门应与上级部门协调,同步进行。根据企业申报和年检进度,需要延长联合年检期限的,由中心与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联合年检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应按照各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执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初犯可以不罚。对年检对象给予处罚的,处罚结果应报中心备案,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中心应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强化对联合年检的网上监管,并按照窗口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年检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未经市政府同意,已进中心的部门不得在中心外对涉企证照进行年检或变相年检。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涉企证照年检或借机乱收费、乱处罚的,由市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参照本办法统一纳入中心实施联合年检。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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