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秘〔2010〕67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16 | 失效日期:2014-04-24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减行政审批项目,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26号)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服务宗旨,围绕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增强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减少行政许可、优化审批流程,确保行政审批项目合法、准确、规范。
二、清理原则
(一)保留原则
1.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国务院决定),依法予以保留,按照合并、精简的原则予以确定。
2.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国务院尚未明令取消,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暂时予以保留,按照合并、精简的原则予以确定。
(二)精简原则
1.取消
(1)凡是没有明确法定依据设定的审批项目,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2)上级主管部门上收审批权的,本级予以取消。
(3)项目审批依据已废止的,一律取消。
(4)虽有依据但我市暂无审批项目的,不列入本级审批项目。
2.内部管理事项
虽带有许可(审批)类名称,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及程序性事项的,不计为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列入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
3、监督管理
凡行政机关通过年检、登记、备案、验收等方式能够进行监督管理的,列入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
4.社会管理
凡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社会服务机构实施的,不计为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列入便民服务类事项。
5.初审转报
凡由省级以上机关终审,市级机关只负责审核、转报的,不计为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列入便民服务类事项。
(三)新增原则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实施主体和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阜政办〔2008〕2号)下发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新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由省政府及所属部门、直属机构下放我市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暂时予以保留,注明项目名称、实施依据、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后,分别单独列表上报。
(四)变更原则
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的行政审批主体,其行政审批项目由继续履行其相应职能的行政主体负责清理和上报,拟保留的行政审批职权由继续履行其相应职能的行政主体行使。
三、组织领导
成立阜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刘洪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朱敬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吴开义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徐虎市法制办副主任
高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熊晓珍市物价局副局长
杨海涛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晓亮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郭冬梅市编办副主任
张红梅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副主任
牛满荣市法制办副调研员
季全胜市监察局执法二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清理审核的内容
(一)法定依据。行政审批的依据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依据应随项目一并报送审核。
(二)项目名称。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必须是法定依据规定的规范化标准全称,不得使用习惯性简称或其他非法定依据规定的名称,坚决杜绝因项目名称不明确而引发扩大审批范围、增加审批内容的问题。
(三)承诺时限。承诺时限是指审批项目从受理到办结所需的最短时间。所有行政审批项目都必须明确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
(四)收费标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并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及依据要随项目一并报送审核。
五、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一)部门自清自查(2010年11月15日—12月31日)。各部门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违反政企、政事分开原则的审批、妨碍公平竞争和市场开放的审批、在实践中难以发挥作用的审批,即使有合法的依据,也要提出取消建议,并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商,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各部门清理结束后,将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需调整或要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填写《阜阳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登记表》,同时填写《阜阳市XX(单位)收费项目表》及法律依据和收费依据文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EXCEL电子文本)。
(二)审查复核(2011年1月1日—1月31日)。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清理审核工作小组汇总,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市政府确认公布。
(三)公布实施阶段(2010年2月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将对外公布,各部门也要按最简化、最便捷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省下放的审批项目,应主动做好衔接和落实。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是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选派全局观念强、政策水平高、熟悉审批业务的同志负责清理工作。
(二)严格工作标准。各单位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清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对每一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都应注明设定依据,提出是否保留、停止执行和取消的明确意见,以及降低行政审批收费、缩短行政审批时限的明确意见。一个行政审批项目有多个依据的,列明最高位阶依据;对高位阶规定有扩大、细化或者补充的位阶较低依据,也应同时列出。凡漏报、瞒报和逾期不报的,视为该行政审批项目自行取消。
(三)做好后续监管。对经确认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要逐一进行梳理,制定便民快捷、规范科学的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便民服务)流程图,明确每个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许可条件、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标准,申请材料目录、格式文本,联系方式,办理地点和承办人员等,做到每个事项的办理环节、程序、时限、责任人有据可查。为加快工作进度,各部门可在原有制定的流程基础上认真修订完善,与网上行政审批和今后开通的行政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对接做好准备,逐步实现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项目办理全上网、电子监察监控全覆盖的目标。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还要按照市政府“应进必进”的要求,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
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禁止违法违规继续审批或指定咨询机构、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搞变相审批,同时各部门要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对下放到县级和扩权强镇试点镇的审批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防止上减下留、断层脱节等问题的发生。
市监察、法制部门要适时开展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续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或指定咨询机构、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后续监管是否到位,应当下放到县级和扩权强镇试点镇的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管理严格,收费行为是否规范,收费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是否公开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中有关问题,请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联系人:张鹏飞联系电话:2262918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1.阜阳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登记表
2.阜阳市XX(单位)收费项目表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阜阳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登记表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序号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清理意见
(取消、保留、下放)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承办单位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说明:1.填报时实施依据请具体到条、款、项。
2.表格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3.类别请注明是行政许可,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
—10—
附件2:
阜阳市XX(单位)收费项目表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序号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类别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承办单位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说明:1.填报时收费依据请具体到条、款、项。
2.表格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3.类别请注明是行政许可,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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