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9月19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白银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强化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现状
“十一五”以来,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扶持下,全市农村公路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全市有县道23条,1086.442公里;乡道38条,778.91公里;专用道13条,146.704公里;村道1677条,8167.12公里;农村公路里程达10179.176公里。其中:二级公路44.305公里,三级公路628.973公里,四级公路5523.398公里,等外公路3982.5公里;在农村公路总里程中,有硬化路面3336.45公里,未硬化路面6842.726公里。全市100%乡镇通油路,100%行政村通公路,54%的行政村通油路或水泥路(截止2013年底)。全市现有农村公路养管人员345名,兼职人员143名(均为乡镇养管所)。
虽然在国家资金的扶持下,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得到长足发展。但随着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仍未完全建立,人员少且不专,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养护管理资金投入不足,养护质量得不到保证;三是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低,抗灾能力差;四是缺乏有效管理和必要技术指导,养护方法简单粗糙。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新型城镇和交通扶贫攻坚为目标,坚持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针对农村公路的公益性质,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级交通部门的管养护理职能,创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机制,全面提升养护管理水平,走出一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新路子,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乡为主,村组配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专兼结合,灵活多样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尽快建立适应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以市场化和农民承包养护为主要形式,建立资金稳定保障、养护责任明确、养护机构精干、养护质量可靠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以县区政府为主体。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和单列养护工程(大修、中修、改建),具体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规定》(交公路发[1994]1268号)执行。
(一)市政府统一领导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指导、考核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具体履行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督促县区执行行业技术规范;审核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养护资金使用和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检查、指导、考核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各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县道、主要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和小修保养,并组织检查验收。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一般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必须成立乡(镇)养管所,落实责任,参与并协助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做好村道的日常管护工作。
(四)各行政村应成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负责本村村道养护和管理。
四、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一)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费用及市、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费用标准和事业单位的供给规定全额拨付。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市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拨付县区使用。
县(区)政府要按照本县(区)农村公路里程、路面类型和养护费用标准列支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经费及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
(二)农村公路每年每公里日常养护费用标准,县道和乡道油(水泥)路不低于5000元;县道和乡道砂路不低于2000元;村道油(水泥)路不低于1500元;村道砂石(土)路不低于1000元。
(三)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使用管理办法,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
(四)各县区政府要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足额落实、及时拨付。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半年督查一次,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县区除通报批评外,视情况调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五)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费用,主要申请省交通运输厅专项资金补助为主,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资金配套,项目由所在县区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
(六)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审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五、养护运行机制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落实“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运行体系。县道和主要乡道由县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养管,可推行市场化的养护方式,一般的乡道和村道由乡镇养管所管养,可采用就近划段承包的方式,委托公路沿线农民养护,促进农民增收。承包对象由所在村组提出意见,乡镇审查,县区交通部门确定,原则上优先照顾困难农户。
养护经费标准由县区交通局根据路线技术状况、交通量大小、养护难易程度合理测算确定。标准一经确定,即保持相对稳定,随价微调。
(二)砂石路养护所需砂石材料,由县区公路管理机构按实际需要负责采运,在养护经费中列支。
(三)农村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及桥涵防护构造物修补等技术性较强的小修工程(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四)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
(五)农村公路实行划段承包养护之后,各县区要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能、养路不养人"的原则,不再保留专职的养路工。
(六)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区交通、林业部门共同编制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县道县造、乡道乡造、村道农民自造和谁造谁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七)强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市上在半年、年终分两次检查考评,对先进县(区)给予表彰奖励,享受市级养护管理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政策;对落后的县区除通报批评外,要调减工程建设项目和市拨养管资金,农村公路失管失养的县区、乡镇,要追究养管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也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养管单位和承包养护单位及个人进行考评。
六、养护质量标准
(一)路基质量标准。路基部分经常保持完整,不损坏变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路肩平整坚实、整洁,与路面接茬平顺,排水设施畅通、完好,挡土墙、护坡及防雪、防滑等设施完好无损坏,路基要坚实。
(二)路面质量标准。及时、经常地对路面进行保养和修理,防止路面松散、裂缝和拥包等各种病害的产生和发展,保持和提高路面的平整度和抗滑能力,保持和提高路面的强度,定期清除路面杂物和冬季积雪,确保路面安全、舒适的行驶性能和耐久性。
(三)桥梁与涵洞质量标准。建立和健全完整的桥涵技术档案,对桥涵要进行经常性的保养、维修和加固,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缺损,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确保桥涵安全运行。
七、组织领导
(一)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交通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等部门指导和督促实施。
(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2014年10月底前实施到位。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作为主要执行部门,要完善各项具体养管制度,细化工作目标,强化管理工作,明确任务,靠实责任,逐步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各级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