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定政办发[2011] 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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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定西市道路客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定西市道路客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活动
实施方案
为切实规范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护运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运输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服务,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甘交发[2011]28号)要求和全省道路客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3月18日至6月26日,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100天的道路客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活动。现结合我市道路客运市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道路客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道路客运行业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整治道路客运市场营运秩序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推动道路客运市场安全稳定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活动,使全市客运市场非法营运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道路班线客运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农村客运经营服务行为明显规范,城市公交运营秩序明显好转,出租客运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汽车客运站服务环境明显改观。
三、整治重点
(一)班线客运整治重点。一是整治客运班车不按核定线路、班次经营,串线及私制线路牌的行为;二是整治客运班车倒客、甩客、宰客、哄抬票价、垄断线路和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经营的行为;三是整治客运班车超员、超载、超速和在高速公路停车载客等违规行为;四是坚决打击个别经营者胁迫煽动、组织停运、聚众闹事和阻碍交通等违法行为。
(二)农村客运整治重点。一是整治无证经营和使用报废客车、客货两用车、私家车、农用车、改装车等参与客运经营的行为;二是整治相互压价、恶性竞争以及宰、甩、倒客的行为;三是整治超员载客和客货混装的行为;四是整治聚集在城乡结合部及农村集镇自设换乘点待客的非法营运车辆。
(三)城市公交客运整治重点。一是整治无序竞争、私自转让线路经营权和分解经营权、分离车辆所有权和线路经营权以及车辆挂靠经营的行为;二是整治乱闯红灯、带病上路、强行超车、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三是整治违反经营协议、不按时运行、不及时报站、不按站靠边停车的行为;四是整治车容车貌脏乱差,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等行业不文明行为。
(四)出租客运整治重点。一是整治无证参与出租车经营,“黑车”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二是整治出租车夜间灯光不全、乱闯红灯、乱停乱靠、随意掉头、超员载客、随意停车上下客人等行为;三是整治拒载、甩客、绕道、不粘贴收费公示牌、不使用计价器、强行拼载、漫天要价等行为;四是整治出租车公司收费不合理,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设施不齐全,GPS监控不正常等问题。
(五)汽车客运站点整治重点。一是整治站内发车、待发车区域不明显、发车时间安排不合理、收费标准执行和进站报班不规范,以及对“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生产源头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二是整治客运车辆不进站经营、站外揽客、乱停乱放和车站周边秩序混乱等问题;三是整治汽车客运站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基础档案资料不齐全、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司驾人员、乘务人员及替班司机档案资料不健全,资质与所驾车型、从业岗位不符等问题;四是整治汽车客运站接纳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3月18日至3月26日)。召开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活动动员会议,研究部署整治工作。按照整治活动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将全市车站、码头、医院、宾馆周围以及风景旅游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作为重点调查区域,逐一清查摸底,对违法经营的车辆要登记造册,列出黑名单,同时要划定违法经营车辆经常出没的范围和线路,为实施全面整治做好准备。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27日至5月5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从运管、公安交警、行政执法等部门抽调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专门从事此项工作。在整治重点区域,以列入黑名单车辆为重点稽查对象,采取定点稽查与流动稽查、定时稽查与不定时稽查、属地稽查与跨县区交叉稽查相结合的方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精兵强将,深入一线,指导配合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对确需实施跨县区交叉稽查的要做好衔接协调工作。公安交警部门查处的涉及道路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员超员、超速、站外揽客、高速公路停车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按照甘肃省交通警察总队、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建立营运客车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抄告共享机制的通知》(甘公交[2010]50号)的要求,及时抄告交通运管部门,全面落实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
(三)提升服务阶段(5月6日至6月15日)。根据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症下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探索客运管理新模式、新方法,针对客运发展现状提出完善客运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的应对策略。要把客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活动同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六十佳”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借助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抓服务、保质量、讲诚信”为主要内容的客运服务质量倡议行动,积极倡导“文明诚信、优质服务”的客运经营理念,进一步提高客运企业诚信经营和文明服务水平,增强广大客运从业人员的文明意识和服务水平,全力构建“科学规范、健康稳定、诚实守信、服务优质、安全便捷”的客运文明服务新形象,大力提高行业文明创建质量。
(四)总结巩固阶段(6月16日至6月26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本次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主要总结整治过程中所取得的工作成效,有什么好的工作经验,存在什么问题,并着力研究完善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建立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次整治活动作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三个服务”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把整治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日常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并且要把开展活动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加强领导,强化协作。为了确保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组织协调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整合部门力量,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营造整治工作的良好态势;要明确重点,落实责任,认真梳理和分析本县区道路客运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传媒,通过采取开辟专栏、发布通告、走访座谈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开展客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活动的重大意义。运管部门要利用公交车车体广告、出租车LED屏发布专项整治宣传广告,组装宣传车辆上街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违法经营的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违法经营;要公布对各类违法经营的处罚依据,发动合法经营者、市民群众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举报,大造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编印“客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活动”信息,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报道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四)发动群众,有奖举报。要充分发挥各级基层组织的作用,发动广大群众踊跃举报非法营运行为,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执法部门要建立对非法营运车辆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在市公路运输管理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0932)96779和(0932)8282485。各县区也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制度,保证举报电话畅通。对投诉举报情况属实,提供确凿证据的投诉举报人每人每次奖励1000元,奖金从执法单位上缴财政的罚款中支付。对各类举报投诉案件要认真查处,做到受理有记录、转办有记载、督办有批示、查处有材料、结果有反馈。
(五)统一标准,严罚重处。运管部门对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经调查证据确凿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额度最低不少于3000元/辆(次),屡教不改,查获次数在两次及以上的要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客运过程中的交通违法行为,由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明纪律,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整治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办案的规范性、处罚的正确性;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处罚标准,防止自由裁量差异过大造成执法不公的现象发生。整治活动中严禁乱罚款,严禁粗暴执法,坚决防止和纠正公路“三乱”行为。市、县区行政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严格查处整治活动中执法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同时,对那些包租“黑车”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私家车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证据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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