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和《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和《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甘肃省嘉峪关市委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和《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办发〔2014〕115号
各区委、各区,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嘉峪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和《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平台优势,全面启动社会信用系统建设,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精心打造“诚信嘉峪关”,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以及《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务公开”为切入点,以建设和完善信用平台为核心,逐步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提高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增强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和效率。
二、建设内容
信用是社会成员以往言(承诺)行(行为)的事后评价,衡量信用最主要的手段就是记录社会成员以往的言行轨迹。因此,为全市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等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是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信用档案之后,市人民政府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服务的推广应用,提高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水平。
三、建设原则
市社会管理局统一建设征信平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社会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通过征信平台自行发布,并对发布的信用信息负责。
四、建设程序
(一)建立规章制度。制定有关我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制化。
(二)征集整合信息。拟订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编办、人行嘉峪关中心支行、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现有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整合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形成嘉峪关市社会成员信用信息数据库。
(三)建设信用平台。建设“嘉峪关市社会信用网”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及时反映嘉峪关市社会成员的信用状况。
五、平台框架
(一)征信范围
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所征集的信息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所有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
(二)框架构成
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由以下四个信息子系统组成:
1.社会成员基础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社会成员在有关机关和组织注册、登记、备案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情况。
2.社会成员良好信用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社会成员受到有关机关和组织奖励、表彰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3.社会成员预警信用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社会成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有关机关和组织轻微处罚(通报、警告、小额罚款等)的基本情况。
4.社会成员不良信用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社会成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严重处罚的基本情况。
(三)运行模式
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的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全面共享,对社会层面有限公开。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不对外公开,凭授权进行查询。
六、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6月1日至8月31日)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计划进度表,并初步选定各批信用信息建设单位名单。
第一批信用信息建设单位:市编办、市委组织部、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信访局、市社会管理局、人行嘉峪关中心支行(21个)。
第二批信用信息建设单位: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人口委、市民宗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城区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城区人民检察院(21个)。
第三批信用信息建设单位: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运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嘉峪关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档案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文物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环卫局、市园林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21个)。
第四批信用信息建设单位:供热公司、供水管理处、供气公司、供电公司、各家电信公司以及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关单位。
根据建设需要,逐步将没有列入的部门和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本平台。
(二)制定规章制度和信息库建设方案阶段(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1.制定《嘉峪关市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目录》;
2.制定《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库建设方案》。
(三)平台建设阶段(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建设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库和嘉峪关市社会信用网站。各相关单位各自录入本单位产生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数据,同时,汇总各方信息,测试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通道,导入信用库数据。
(四)完善提高阶段(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调试系统平台,测试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通道,模拟运行“嘉峪关市社会信用网”。同时征询社会成员及有关部门的意见,针对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改进。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组长:王锋市委副书记
副组长:张静昌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常守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茹作勋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丁霞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成员:李亦军市政府秘书长
侯金森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
唐晓东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市编办主任
焦多宏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韩思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刘燕玲市文明办主任
雷丽市社会管理局局长
何正义市发改委主任
杨录祥市教育局局长
侯强市工信委主任
张拴保市公安局副局长
史有峰市民政局局长
王荣山市司法局局长
宋长远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先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建新市建设局党委书记
贾光军市文广新局局长
朱兴有市卫生局局长
李忠市体育局局长
朱明市旅游局局长
刘刚市房管局局长
许万勤市工商局局长
申才会市质监局局长
陈大庆市国税局局长
司永斌市地税局局长
毕宏伟人行嘉峪关中心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雷丽兼任,具体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人员替补,不另行发文。
(二)明确责任
信用信息建设成员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制定本部门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录入操作规范,指定专人负责社会信用信息的录入及管理。信用信息建设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录入及移送的各类信用信息负责审核把关,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建立协作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建设情况,研究解决信用系统建设中的问题。
(四)广泛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会信用系统建设的重大意义,普及信用知识,传播信用理念,弘扬诚信行为,抵制失信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
(五)严格考核
制定社会信用信息录入及移送考核办法,并纳入市政府考核序列,按工作进度、任务以及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使用情况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
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活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促进“诚信嘉峪关”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社会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反映自己履职情况及反映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成立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管理局,具体统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管理、监督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
第六条市社会管理局负责“嘉峪关市社会信用网”平台建设工作,各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各自信用信息的录入及管理工作,采取谁的信息谁录入、谁发布的信息谁负责的共建共享机制。
第七条有关机关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服务的推广应用,提高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水平。
第二章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支持和协调有关机关和组织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信用信息体系,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十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明确本单位信用信息工作的责任部门或机构,负责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确定本行业的信用信息目录、指标和内容,利用已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行业信用信息;尚未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行业信用数据库或电子信用档案整合行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按照市社会管理局制定的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标准,及时准确地提供社会信用信息,并实时或者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市社会管理局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服务。
第三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四条市社会管理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规范,该目录规范涵盖所有社会成员。
市社会管理局按照社会信用信息目录规范征集社会信用信息,做好整理、加工、保存等工作。
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预警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十五条市社会管理局征集嘉峪关市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含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社会成员的基本信息。
各社会成员的基本信息由批准(或登记)该社会成员成立(或行使能力)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提供。
有关机关和组织行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社会成员的备案、登记、授权、许可、证书、资历、资质等基本信息一并录入社会成员的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市社会管理局征集的社会成员良好信息由作出该社会成员良好行为表彰决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提供。
第十七条市社会管理局征集的社会成员预警信息由作出该社会成员轻微处罚(通报、警告、小额罚款等)决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提供。
第十八条市社会管理局征集的社会成员不良信息由作出该社会成员严重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
第十九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其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社会信用信息由社会成员直接申报,且法定条件和程序未要求接受申报的机关和组织对申报信息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其真实性由社会成员负责。
第二十条市社会管理局除按照本办法规定从有关机关和组织征集社会信用信息外,还可以按照双方约定,从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含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社会成员征集信用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信息的补充。
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含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市社会管理局建立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社会信用信息安全。
第四章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各行政机关掌握的可以对外公开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涉及社会成员隐私的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只通过查询方式披露。
社会成员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五年,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五年的转为档案保存。
第二十三条市社会管理局通过“嘉峪关市社会信用网”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社会成员部分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有关机关和组织通过社会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查询共享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确因履行职责需要查询社会成员隐私信息的,按照市社会管理局规定的程序查询。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嘉峪关市社会信用网”、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查询市社会管理局公开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非公开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查询人和被查询人共同持有效证件在市社会管理局查询。
社会成员查询自己的非公开信用信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市社会管理局查询。
第二十六条对需经授权或者批准方可查询的社会信用信息,市社会管理局应当如实记录查询情况,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三年。
第二十七条市社会管理局等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社会成员的非公开信用信息。
有关机关和组织不得披露从市社会管理局获取的非本单位或者本行业提供的社会成员共享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行使管理社会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招商引资、资质评定、干部管理、评优选先、职务晋升等重点领域中,将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推行社会成员信用评价制度,拓展社会成员信用评价信息的应用范围,提高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水平,加快“诚信嘉峪关”建设。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行使管理社会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信用信息中有不良记录的社会成员,视其情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建立失信“黑名单”公告或惩罚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三)三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四)二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补助等资格;
(五)年检时降低资质等级或者不予通过;
(六)拒绝授信或者降低信用等级;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管理社会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有不良记录的社会成员,也可以依据自己的管理职能,采取必要的其他限制措施。
第五章异议信息处理
第三十条社会成员认为市社会管理局披露的社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可以向市社会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
第三十一条社会成员认为市社会管理局披露的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披露该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而市社会管理局没有披露的,可以向市社会管理局提出举报申请,并提交证据。
第三十二条市社会管理局收到异议(或举报)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自身原因造成错误的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或举报)人。
对非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市社会管理局应当通知提供该信息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核查,有关机关和组织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更正的核查结果,市社会管理局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或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市社会管理局处理异议申请、举报申请期间,暂停披露该异议信息。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市社会管理局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对举报申请核实后,举报的信用信息录入被举报社会成员的信用档案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关机关和组织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市社会管理局提供社会信用信息的,由市社会管理局书面催促提供;经催促仍不提供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市社会管理局、有关机关和组织披露社会信用信息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市社会管理局、有关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采集社会信用信息的;
(二)采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社会信用信息的;
(三)篡改、虚构社会信用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披露或者泄露社会信用信息的;
(五)利用社会信用信息牟利或者要挟相关社会成员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和答复异议信息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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