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地下管线井盖管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地下管线井盖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3】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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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地下管线井盖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城区道路各类管线井盖被盗、破损严重,加之存在地下管线井盖产权单位较多、监管巡查不及时、标识不明显、规格材质不统一等问题,导致补修井盖不及时,给市民出行和市政设施运行造成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各类地下管线井盖管理,有效解决井盖被盗、破损的补修问题,确保行人、车辆和市政设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市建设局、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牵头,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负责,借鉴国内外城市地下管线井盖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于2013年5月15日前全面掌握地下管线井盖等市政设施基础信息并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明确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定期定时巡查监管职责和人员,统一和规范行业内地下管线井盖规格和标识,理顺地下管线井盖等市政设施的管理体制,建立城区道路各类地下管线井盖补修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及时发现、限时修复被盗、破损地下管线井盖。
二、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组织和督促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建立和完善定期定时巡查机制,加大城区道路各类地下管线井盖等市政设施的巡查监管力度,做到全天候、无盲点。对定期定时巡查中发现地下管线井盖被盗、破损的,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并由地下管线井盖产权单位在6小时内完成补修工作。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在巡查中发现地下管线井盖被盗、破损的,由其负责在第一时间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产权单位在6小时内完成补修工作。对无产权单位和经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限补盖的窨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对地下管线井口进行封闭,封闭井口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三、由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负责,于2013年5月16日前制定并公布其地下管线井盖监管办法和24小时举报抢修电话并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备案,明确专人负责所属地下管线井盖等设施的管理和补修,并定期定时巡查所属地下管线井盖,发现井盖被盗、破损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修工作。
四、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充分运用市区两级“数字城管”平台,加强对各类地下管线井盖等市政设施的监管,发现井盖被盗、破损的,要及时通知市政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进行补修。对各地下管线单位不及时补修被盗、破损地下管线井盖的,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区政府及其建设、城管执法、市政等部门和街道、社区要配合开展各类地下管线井盖等市政设施的监管工作,发现井盖被盗、破损的要及时通知市政管理部门进行补修。
五、由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负责,全面摸底登记所属地下管线井盖等设施,准确统计各类地下管线井盖的数量、规格、铺装地点并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备案。要统一行业内地下管线井盖规格,并在地下管线井盖及井室内壁设置标明管线类别、产权单位及抢修电话的标识,同时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对地下管线井盖进行防盗、防坠等技术改造。
六、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在开展管线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地下管线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派专人看护并限期完成作业,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七、由市公安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对超重、超载和违反限行规定车辆的查处力度。由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负责,进一步加强对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管,加大对偷盗井盖、回收销售偷盗井盖、破坏市政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有效遏制盗窃地下管线井盖等市政设施的行为。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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