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清府办〔2015〕35号
颁布日期:2015-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府办〔201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工作,加强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新闻信息科)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办法

(试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称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政府对外的官方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核心是内容。为确保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的权威性、时效性、准确性,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中央及省驻清有关单位(以下称内容保障单位)共同保障,其信息资源由各内容保障单位共享。

(二)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各内容保障单位必须在信息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及时发布(报送)与政府职能有关的信息,原则上每周发布(报送)信息不少于1条,并确保发布(报送)的信息权威、准确、全面。

(三)强化服务、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开发便民服务项目,努力为公众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电子政务服务。

第二条保障方式

(一)自行发布。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解表》(见附件)规定,各内容保障单位自行采集、审核、发布信息到相应栏目。

(二)网站链接。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将市政府门户网站有关栏目直接链接到与之内容对应的其他网站页面。

第三条审核管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和内容的保障、监管。

(二)各内容保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第一责任人。各内容保障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发布(报送)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后才能发布(报送)。

(三)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内容保障单位应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报送)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泄露国家秘密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信息;做到经常性信息定期发布,阶段性信息按时发布,临时性信息随时发布,过期及失效信息及时删除或变更,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人员保障

各内容保障单位要明确至少一名网站信息员,负责及时、准确、全面收集、整理、发布(报送)本单位的有关信息。网站信息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保信息质量。各内容保障单位要支持网站信息员开展工作,在参加会议、情况调研、资料搜集等方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更换网站信息员须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新闻信息科)。

第五条检查督促

市政府办公室将分季度和年度对各内容保障单位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办法(暂行)》(清府办〔2012〕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解表

http://www.gdqy.gov.cn/gdqy/202sfbwj/201507/19e0a23f792b4c2394c84e5906dca2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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