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清府办〔2012〕90号
颁布日期:2012-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清府办〔2012〕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省委办公厅《关于近期重点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11〕66号)和省物价局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发电〔2011〕17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补贴对象

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三、联动机制的启动

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正式启用后,另行调整启动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下同);

(二)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三)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联动机制启动后,如前述规定情形消失持续3个月,则停止执行;如个别月份CPI、食品类价格和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均低于上述临界点,则暂停发放当月临时价格补贴。

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6个月时,市及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程序于3个月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补贴标准

以城乡低保标准和CPI同比百分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作为各地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SCPI正式启用后,以城乡低保标准与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的乘积,作为新的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地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或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地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上述公式中的调整系数全市统一确定为1.5。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有条件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临时补贴标准。

五、补贴发放

临时价格补贴由各地根据价格上涨情况及其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以应急措施的形式按月发放,并于公布CPI的次月月底前发放完毕。

六、资金来源

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从当地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市区(含市本级、清城区)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

七、职责分工

(一)物价部门要牵头做好实施联动机制的相关工作。加强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监测,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负责编制每月当地SCPI,报广东调查总队核定后,及时通报同级民政、财政、物价部门。

各县(市)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统计局负责编制每月当地CPI,报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核定后,及时通报同级物价、民政、财政部门。各地要确保编制CPI所需的调查人员和调查经费落实到位。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低收入群众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辖区范围领取失业金人员名单、待遇水平、领取期限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等信息。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物价部门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对临时价格补贴进行测算并组织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统筹协调,协调督促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联动机制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核定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各级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会同监察、纠风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积极组织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联动机制建设、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解释补贴政策,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启动和完善补贴联动机制的有关情况报送市物价局。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调整和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清府办〔2011〕30号文同时废止。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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