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印发清远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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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清远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清府办〔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工作任务,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各参与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3日
清远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1.合理分解各县(市、区)节能目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列有多个部门的,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2.合理分解各县(市、区)减排指标。(市环境保护局)
3.合理分解各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二)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4.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市统计局)
5.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市环境保护局)
6.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7.继续做好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公告工作。(市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8.继续做好各县(市、区)环境质量、污染物减排结果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统计局)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9.每年组织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10.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1.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国资委)
12.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国资委)
13.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四)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14.合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和火电、钢铁、化工、电镀、陶瓷、有色金属、水泥、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发展规模。(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外经贸局)
15.提高新建项目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准入门槛,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16.完善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市监察局)
17.对违规在建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清远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18.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清远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
19.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出口。(清远海关)
20.把能源消费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能评和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对火电、钢铁、化工、电镀、陶瓷、有色金属、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新建、扩建项目实施排污量等量或减量置换。(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21.原则上不再新增陶瓷生产线。对现有高耗能企业将进一步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加强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清远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22.优化电力、钢铁、水泥、玻璃、陶瓷、有色金属、电子、机械等重点行业区域空间布局。(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23.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24.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监察局)
25.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高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五)淘汰落后产能。
26.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重点淘汰火电、钢铁、冶炼、水泥、陶瓷、造纸、化工等14个行业落后产能的企业和设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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